民國114年 地方四等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21題
下列何者不符合姓名條例規定之改名事由?
題目
下列何者不符合姓名條例規定之改名事由? A. 大學一年級新生甲發現與大二學長同名同姓 B. 乙遷入戶籍1 年後,發現與戶籍登記地之里長同名同姓 C. 丙在5 年前的舊報紙上,發現與通緝犯(現仍通緝中)同名同姓 D. 丁結婚後,發現與配偶之姑姑同名同姓
官方答案
- 答案:D. 丁結婚後,發現與配偶之姑姑同名同姓
解析
姓名條例第9條改名事由包括與同校同名者、與三親等內直系尊親屬同名者、同縣市設戶籍六個月以上同名者、與通緝犯同名者等。配偶之姑姑屬旁系血親,非直系尊親屬,故D不符合改名事由。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