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地方四等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22題
關於涉外行為之代理,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關於涉外行為之代理,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代理權之成立,依本人及代理人所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 B. 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無明示之合意者,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C. 代理人以本人之名義與相對人為法律行為時,在本人與相對人間,關於行使代理權所生之法律效果,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D. 代理人以本人之名義與相對人為法律行為時,在相對人與代理人間,關於代理人依其代理權限而為法律行為所生之法律效果,先依本人與相對人所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
官方答案
- 答案:C. 代理人以本人之名義與相對人為法律行為時,在本人與相對人間,關於行使代理權所生之法律效果,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解析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把代理分成三個層次處理:第一是代理權的授與,依第18條,代理權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成立及本人與代理人間之效力,依本人及代理人所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無明示合意時,才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故A、B敘述正確。第二是本人與相對人間的效力,依第19條,關於代理權有無、行使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應先依代理人與相對人所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無合意時才依關係最切地之法律。C卻跳過「明示合意」這項優先順位,直接以關係最切地之法律為準,故為錯誤。第三是相對人與代理人間的法律效果,依第20條規定,其準據法與第19條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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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