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地方四等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25題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關於夫妻財產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關於夫妻財產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夫妻財產制,夫妻以書面合意適用其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者,依其合意所定之法律 B. 夫妻財產制應適用外國法,而夫妻就其在中華民國之財產與善意第三人為法律行為者,關於其夫妻財產制對該善意第三人之效力,依該外國法 C. 關於夫妻之不動產,如依其所在地法,應從特別規定者,依該特別規定 D. 夫妻無合意或其合意之法律無效時,其夫妻財產制原則上先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
官方答案
- 答案:B. 夫妻財產制應適用外國法,而夫妻就其在中華民國之財產與善意第三人為法律行為者,關於其夫妻財產制對該善意第三人之效力,依該外國法
解析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關於夫妻財產制,首先尊重當事人意思自主:夫妻得以書面合意適用其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A正確。無合意或其合意之法律無效時,依序適用夫妻共同之本國法、共同之住所地法,最後依與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D正確。關於夫妻之不動產,如依其所在地法應從特別規定者,依該特別規定,C亦正確。惟夫妻財產制應適用外國法,而夫妻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與善意第三人為法律行為時,為保護交易安全及善意第三人對公示外觀之信賴,關於夫妻財產制對該第三人之效力,應依中華民國法律,而非該外國法,故B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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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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