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四等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16題

根據社會救助法之規定,有關工作能力與收入之相關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題目

根據社會救助法之規定,有關工作能力與收入之相關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百分之八十核算 B.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或五十五歲以上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媒介工作三次以上未媒合成功、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辦全日制職業訓練,其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 C. 已就業且符合社會救助法第5 條之1 第1 款第1 目之二及之三工作收入之計算,十六歲以上未滿二十歲者,依其核算收入百分之七十計算 D. 已就業且符合社會救助法第5 條之1 第1 款第1 目之二及之三工作收入之計算,身心障礙者,依其核算收入百分之五十五計算

官方答案

  • 答案:A. 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百分之八十核算

解析

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1就工作收入設有擬制計算規定:有工作能力而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百分之七十核算,故A稱百分之八十是錯誤的。同條並規定,已就業而依前述方式核算收入者,十六歲以上未滿二十歲者依核算收入的百分之七十計算,身心障礙者依百分之五十五計算,C、D所述與此相符。B所述失業者,或五十五歲以上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媒介三次未媒合成功、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辦全日制職業訓練者,該期間不計算工作收入,也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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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