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四等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17題
社會救助法中所稱有工作能力,係指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而無下列何種情事者?
題目
社會救助法中所稱有工作能力,係指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而無下列何種情事者? A. 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等學校 B. 獨自扶養六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C. 婦女懷胎三至六個月,致不能工作 D. 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官方答案
- 答案:D. 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解析
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1第1項所稱有工作能力,指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且無該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中包含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故D屬法定事由。A所列就讀空中大學、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等情形,正因不致影響工作能力,立法上特別排除,故非事由。B須為獨自扶養「六歲以下」直系血親卑親屬;C須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二個月內,或懷胎期間經醫師診斷不宜工作,兩者所述年齡與期間均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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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