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四等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23題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之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之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B.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一年 C.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D.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
官方答案
- 答案:B.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一年
解析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B稱「不得逾一年」,與法條不符,為錯誤者。A依第14條,生理假每月一日,全年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C依第15條,分娩前後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產假四星期;D同條規定產檢假七日、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均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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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