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四等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16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未生有子女。甲男意外死亡時,除乙外,還有祖父丙、祖母丁,丙以自書遺囑拋棄繼承,但未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甲男死亡時,留有現金新臺幣(下同)300…

題目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未生有子女。甲男意外死亡時,除乙外,還有祖父丙、祖母丁,丙以自書遺囑拋棄繼承,但未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甲男死亡時,留有現金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乙、丙、丁得否繼承甲之遺產,其數額多少? A. 乙繼承150 萬元,丙繼承75 萬元,丁繼承75 萬元 B. 乙繼承200 萬元,丙繼承50 萬元,丁繼承50 萬元 C. 乙繼承150 萬元,丁繼承150 萬元 D. 乙、丙、丁各分別繼承100 萬元

官方答案

  • 答案:B. 乙繼承200 萬元,丙繼承50 萬元,丁繼承50 萬元

解析

甲死亡時無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順序依民法第1138條為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故由第四順位之祖父母丙、丁與配偶乙共同繼承。依第1144條第3款,配偶與第四順位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即乙得200萬元;丙、丁合得三分之一即100萬元,各50萬元。丙雖以自書遺囑表示拋棄繼承,但依第1174條,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丙未向法院為之,拋棄不生效力,仍為繼承人。故選B。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