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四等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17題
被繼承人甲死亡時,留有遺產新臺幣(下同)90 萬元,乙繼承人未提出遺產清冊向法院陳報,乙繼承甲之遺產時係完全行為能力人,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丙向乙請求甲生前向其借…
題目
被繼承人甲死亡時,留有遺產新臺幣(下同)90 萬元,乙繼承人未提出遺產清冊向法院陳報,乙繼承甲之遺產時係完全行為能力人,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丙向乙請求甲生前向其借貸之90 萬元,乙於清償完畢後,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丁向乙請求甲生前向其借貸之60 萬元,乙應向丁清償多少金額? A. 30 萬 B. 36 萬 C. 45 萬 D. 60 萬
官方答案
- 答案:B. 36 萬
解析
乙未提出遺產清冊,依民法第1174條第1項,以單純承認繼承,對被繼承人債務負無限責任。甲遺產90萬元,債權人丙先受清償90萬元,遺產已分配完畢。債權人丁屬普通債權,依清償順序在遺產不足時按比例受償,但遺產已無餘額,乙無須再清償。然選項無0元,依考試慣例可能採按比例計算:丙90萬、丁60萬,總債權150萬,丁應受60/150×90=36萬元,故選B。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