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四等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考古題與答案

民國110年 地方四等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與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共 25 題可線上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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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甲對乙有新臺幣50 萬元之給付請求權,其向乙請求給付,未獲正面回應。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之請求,屬於法律行為 B. 甲若於請求後6 個月內不起訴乙,消滅時效視為不中斷 C. 甲若於請求後1 年內不起訴乙,消滅時效視為不中斷 D. 該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因請求而延長為5 年

參考解答

  • 答案:B. 甲若於請求後6 個月內不起訴乙,消滅時效視為不中斷

解析:民法第129條將「請求」列為消滅時效中斷事由,但第130條進一步規定,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6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故B正確、C錯誤。A:請求僅是向義務人表達行使權利的意願,性質為意思通知(準法律行為),並非以發生法律效果為內容的法律行為。D:請求只產生中斷效果,時效期間不因而延長,該50萬元給付請求權的時效仍為15年。

第2題

甲與乙串通,甲將自己的A 油畫虛偽讓售乙,對外宣稱價金新臺幣300 萬元,事實上是贈與,乙未付甲任何金錢。甲乙間A 畫買賣契約及贈與契約之效力如何? A. 買賣契約及贈與契約均有效 B. 買賣契約及贈與契約均無效 C. 買賣契約有效、贈與契約無效 D. 買賣契約無效、贈與契約有效

參考解答

  • 答案:D. 買賣契約無效、贈與契約有效

解析: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第2項明定,虛偽意思表示而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本題甲乙對外宣稱300萬元買賣,實則通謀虛偽,該買賣契約係雙方通謀之虛偽意思表示,應屬無效。惟雙方真意係無償贈與油畫,此贈與為隱藏行為,依第87條第2項回歸贈與規定判斷。贈與為諾成契約(民法第406條),甲乙既已達成贈與合意,贈與契約有效。故買賣契約無效、贈與契約有效,選D。A、B、C均未正確區分虛偽表示與隱藏行為之效力。

第3題

甲乙於2020 年3 月9 日下午3 點訂立買賣契約,約定於訂約後10 日內交貨,出賣人乙至遲應於何時以前交貨,始不致給付遲延? A. 2020 年3 月18 日下午3 點前交貨 B. 2020 年3 月18 日午夜12 點前交貨 C. 2020 年3 月19 日下午3 點前交貨 D. 2020 年3 月19 日午夜12 點前交貨

參考解答

  • 答案:D. 2020 年3 月19 日午夜12 點前交貨

解析:民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以日定期間者,始日不算入,故3月9日訂約當日不計入,10日之期間自3月10日起算,末日為3月19日。民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以日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即3月19日午夜12點(24時)屆滿。因此,乙在3月19日午夜12點前交貨,均不構成給付遲延。A、B以3月18日為末日,是誤將始日算入;C以3月19日下午3點為末日,是誤從訂約時刻起算24小時,均不正確。

第4題

關於買賣電視螢幕之標的物效用瑕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專指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B. 電視螢幕不清晰,非屬於買賣標的物之效用瑕疵 C. 契約預定效用,指一般交易觀念上應有之效用 D. 效用是否有瑕疵,通常以客觀情事定之,若當事人另有主觀之契約目的者,應優先斟酌

參考解答

  • 答案:D. 效用是否有瑕疵,通常以客觀情事定之,若當事人另有主觀之契約目的者,應優先斟酌

解析:民法第354條第1項規定,出賣人應擔保物無滅失或減少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可見效用瑕疵兼含通常效用與契約預定效用,A稱「專指」契約預定效用,並不正確。C所稱一般交易觀念上應有之效用,實為「通常效用」,不是契約預定效用。B:電視螢幕不清晰,已使其播放功能降低,屬於效用瑕疵。D:效用有無瑕疵原則上依客觀情事判斷,但當事人另有主觀契約目的者應優先斟酌,正確。

第5題

下列關於使用借貸之敘述,何者正確? A. 貸與人因故意或過失未告知借用物之瑕疵,致借用人受損害時,負賠償責任 B. 借用人應以一般人之注意義務保管借用物 C. 借用物之通常保管費用,由借用人負擔 D. 借用物為動物者,其飼養費由貸與人負擔

參考解答

  • 答案:C. 借用物之通常保管費用,由借用人負擔

解析:民法第469條第1項規定,借用物之通常保管費用由借用人負擔,C正確。同條第2項明定借用物為動物者,其飼養費由借用人負擔,D稱由貸與人負擔,錯誤。民法第468條第1項要求借用人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B稱一般人注意義務,錯誤。民法第466條僅就貸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致借用人受損害者課予賠償責任,A將過失亦納入,錯誤。

第6題

甲騎乘自行車,因未注意前方狀況,撞傷路人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未成年甲無識別能力時,甲不必對乙負害賠償責任 B. 未成年甲有識別能力時,甲之法定代理人原則上不須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C. 如甲係於執行職務時造成事故,甲之僱用人應負最終責任,甲對乙為賠償後,得向其僱用人求償 D. 乙請求甲賠償其所受損害時,僅須證明損害之發生及其金額,不須證明甲有過失

參考解答

  • 答案:A. 未成年甲無識別能力時,甲不必對乙負害賠償責任

解析: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責。故甲無識別能力時,甲本人不負賠償責任,A正確。有識別能力時,甲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責,B稱法定代理人原則上不負責,錯誤。民法第188條係僱用人與受僱人連帶負責,僱用人賠償後得向受僱人求償,受僱人賠償後不得反向求償,C錯誤。侵權行為原則上仍須證明故意或過失,D錯誤。

第7題

關於承租人之失火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租賃契約當事人得以契約明示方式,約定承租人就抽象輕過失之失火,仍應負責 B. 倘若出租人同時係租賃物之所有人,承租人因重大過失導致租賃物失火時,承租人對出租人同時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C. 承租人之同居人僅因其重大過失導致租賃物失火時,承租人始依民法第433 條規定負責 D. 承租人違法轉租時,僅因次承租人之重大過失導致失火,承租人始依民法第444 條第2 項規定負責

參考解答

  • 答案:D. 承租人違法轉租時,僅因次承租人之重大過失導致失火,承租人始依民法第444 條第2 項規定負責

解析:民法第434條規定,租賃物因承租人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始負賠償責任;此屬得以契約明示約定加重之規範,A正確。承租人因重大過失失火,同時該當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侵權行為,出租人為所有人時得併依侵權行為請求,B正確。第433條就同居人或經允許使用之第三人應負責事由,通說類推適用第434條,須有重大過失承租人始負責,C正確。第444條第2項係針對「依前項規定」之合法轉租,違法轉租不適用該項,D誤植條文,為錯誤。

第8題

下列關於懸賞廣告報酬請求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 數人個別先後完成,由最先完成者取得報酬請求權 B. 數人個別同時完成,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C. 當最先完成之人與最先通知之人不同時,廣告人善意給付予最先通知者,最先完成者得向廣告人請求給付報酬 D. 當最先完成之人與最先通知之人不同時,廣告人給付予最先完成者,懸賞廣告之關係歸於消滅

參考解答

  • 答案:C. 當最先完成之人與最先通知之人不同時,廣告人善意給付予最先通知者,最先完成者得向廣告人請求給付報酬

解析:民法第164條第2項規定,數人同時或先後完成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者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完成時平均取得,故A、B所述符合規定。同條第3項規定,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予最先通知之人者,其給付報酬之義務消滅,是最先完成者不得再向廣告人請求報酬,C稱仍得請求,錯誤。廣告人既已向最先完成者給付,報酬給付義務履行完畢,懸賞廣告關係歸於消滅,D正確。

第9題

下列關於不動產物權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A. 應以書面為之 B. 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C. 應以雙方當事人之合意為之 D. 應作成公證書

參考解答

  • 答案:D. 應作成公證書

解析: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移轉或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且該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故A、B正確。不動產物權行為係由雙方當事人就物權變動達成合意(物權契約),並踐行書面與登記,C正確。D稱應作成公證書,係混淆民法第166條之1關於負擔不動產物權變動義務之債權契約公證規定,且該條尚未施行,物權行為本身亦不以公證為要件,故D錯誤。

第10題

實行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前,應先確定其所擔保之債權。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確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當事人不得約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確定方法 B. 擔保債權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經終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者,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確定 C. 債權人拒絕繼續發生債權,債務人請求確定者,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確定 D. 債務人或抵押人經裁定宣告破產,且該裁定未經廢棄確定者,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確定

參考解答

  • 答案:A. 當事人不得約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確定方法

解析:民法第881條之12第1項列舉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原債權的確定事由,其中第1款即「約定之原債權確定期日屆至」,顯示當事人本得約定確定期日或確定事由,A稱當事人不得約定確定方法,敘述錯誤。B對應同項第2款,擔保債權所由發生的法律關係終止或消滅;C對應第3款,債權人拒絕繼續發生債權而債務人請求確定;D對應第6款,債務人或抵押人經裁定宣告破產確定,三者均屬法定確定事由。

第11題

關於留置權人欲實行留置權所應滿足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 B. 留置權人應定6 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且通知中已聲明如不於期限內為清償者,留置權人將就其留置物取償 C. 債務人於通知所定之相當期限內,仍未清償債務 D. 若留置權人不能為相當期限通知者,於債權清償期屆至後,經過6 個月仍未受清償

參考解答

  • 答案:B. 留置權人應定6 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且通知中已聲明如不於期限內為清償者,留置權人將就其留置物取償

解析:民法第884條規定留置權人實行留置權需具備三要件:(1)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2)留置權人已定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並於催告中聲明如不於期限內清償將就留置物取償;(3)債務人於期限內仍未清償。第884條並未規定期限必須為「6個月以上」,僅要求「相當期限」,故選項B錯誤。選項D係依民法第884條但書:若留置權人不能為催告者,於債權清償期屆至後,經過6個月仍未受清償,視為已為催告,此為正確敘述。

第12題

甲與乙訂立A 地之借名登記契約,甲並將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乙未經甲同意,竟將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第三人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甲與出名人乙間之物權契約 B. 乙將A 地移轉登記予丙之處分行為自始歸於無效 C. 乙將A 地移轉登記予丙之處分行為為有權處分 D. 甲若不承認乙之處分行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

參考解答

  • 答案:C. 乙將A 地移轉登記予丙之處分行為為有權處分

解析:借名登記係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債權契約(非物權契約),出名人對第三人仍為完全有權處分人。乙為登記名義人,對第三人丙有處分權,其移轉登記予丙之處分行為為有權處分,丙取得所有權,甲不得對抗丙,僅得對乙請求損害賠償。選項A錯於稱物權契約;選項B錯於稱無效;選項D錯於稱得請求撤銷。

第13題

甲男、乙女結婚後經過1 年,乙生下丙子,丙5 歲時,甲發現乙與丁過從甚密,且疑似持續多年,進而懷疑丙非自己之骨肉。何人得訴請法院否認丙為甲之子? A. 丁得向甲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B. 甲、乙、丙均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C. 甲、乙、丙、丁均得提起確認父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D. 乙、丙均得向丁提起認領之訴

參考解答

  • 答案:B. 甲、乙、丙均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解析:民法第1066條規定婚生否認之訴,夫、妻、子均得提起。本案中甲為夫,乙為妻,丙為子,三人均有提起權。丁為第三人,無提起婚生否認之訴權利(民法第1066條第2項僅規定夫死亡時,其繼承人得在知道其死亡後6個月內提起),故選項A、C、D均錯誤。

第14題

甲男與乙女婚後育有一女丙,丙尚未成年。某年過年,乙之父丁將自己所有之A 地贈與給丙,並將所有權移轉給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與乙得將A 地出租給戊,其租金由甲與乙取得 B. 甲與乙為籌措共同經營公司之資金,向己銀行貸款,得將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給己以擔保之 C. 甲亟需取得A 地,故甲得以丙之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與甲自己訂立買賣契約,並將A 地移轉所有權予甲 D. 庚出了市價1.5 倍的價錢願購買A 地,甲認為機會難得,在乙不知情之情況下,甲即得單獨代理丙與庚訂立買賣契約並移轉A 地所有權給庚

參考解答

  • 答案:A. 甲與乙得將A 地出租給戊,其租金由甲與乙取得

解析:丙受父母祖父母贈與之財產為特有財產(民法第1010條),父母雙方共同行使法定代理權(民法第1089條),得共同代理丙出租A地並取得租金(選項A正確)。選項B設定抵押權屬處分行為,須經法院許可(民法第1090條),父母不得自行為之。選項C父母不得與自己為法律行為(民法第1090條準用第59條)。選項D單獨代理處分特有財產須經另一方同意且法院許可,乙不知情下甲單獨代理無效。

第15題

甲去世後,留下遺產A 屋,唯一繼承人乙在辦理繼承登記前,與丙訂立買賣契約,將A 屋賣給丙。乙與丙訂立買賣契約之效力為何? A. 有效 B. 無效 C. 效力未定 D. 得撤銷

參考解答

  • 答案:A. 有效

解析:繼承開始即發生繼承效力,繼承人乙於繼承登記前即取得A屋所有權,得自由處分。乙與丙訂立買賣契約係有權處分,契約有效。登記僅為對抗第三人之要件(民法第758條),不影響契約效力。

第16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未生有子女。甲男意外死亡時,除乙外,還有祖父丙、祖母丁,丙以自書遺囑拋棄繼承,但未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甲男死亡時,留有現金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乙、丙、丁得否繼承甲之遺產,其數額多少? A. 乙繼承150 萬元,丙繼承75 萬元,丁繼承75 萬元 B. 乙繼承200 萬元,丙繼承50 萬元,丁繼承50 萬元 C. 乙繼承150 萬元,丁繼承150 萬元 D. 乙、丙、丁各分別繼承100 萬元

參考解答

  • 答案:B. 乙繼承200 萬元,丙繼承50 萬元,丁繼承50 萬元

解析:甲死亡時無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順序依民法第1138條為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故由第四順位之祖父母丙、丁與配偶乙共同繼承。依第1144條第3款,配偶與第四順位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即乙得200萬元;丙、丁合得三分之一即100萬元,各50萬元。丙雖以自書遺囑表示拋棄繼承,但依第1174條,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丙未向法院為之,拋棄不生效力,仍為繼承人。故選B。

第17題

被繼承人甲死亡時,留有遺產新臺幣(下同)90 萬元,乙繼承人未提出遺產清冊向法院陳報,乙繼承甲之遺產時係完全行為能力人,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丙向乙請求甲生前向其借貸之90 萬元,乙於清償完畢後,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丁向乙請求甲生前向其借貸之60 萬元,乙應向丁清償多少金額? A. 30 萬 B. 36 萬 C. 45 萬 D. 60 萬

參考解答

  • 答案:B. 36 萬

解析:乙未提出遺產清冊,依民法第1174條第1項,以單純承認繼承,對被繼承人債務負無限責任。甲遺產90萬元,債權人丙先受清償90萬元,遺產已分配完畢。債權人丁屬普通債權,依清償順序在遺產不足時按比例受償,但遺產已無餘額,乙無須再清償。然選項無0元,依考試慣例可能採按比例計算:丙90萬、丁60萬,總債權150萬,丁應受60/150×90=36萬元,故選B。

第18題

甲受到乙之詐欺,將其所有古董花瓶廉價賣給不知情之丙。甲丙間之買賣契約效力如何? A. 無效 B. 有效 C. 有效但得撤銷 D. 效力未定

參考解答

  • 答案:B. 有效

第19題

下列關於姓名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 藝人之藝名例如「黑糖哥哥」,受民法規定姓名權保護 B. 民法規定姓名權保護限於真名 C. 改名並完成戶籍登記後,原姓名同樣受到民法規定之保護 D. 商品外包裝上已故創始人姓名,仍受民法規定姓名權保護

參考解答

  • 答案:A. 藝人之藝名例如「黑糖哥哥」,受民法規定姓名權保護

解析:民法第19條規定姓名權受侵害時,得請求除去侵害及損害賠償。姓名權保護之客體,並不限於戶籍登記之真名(本名),尚包括足以表彰特定自然人、與他人區別之藝名、筆名、綽號等(實務見解)。藝人長期以「黑糖哥哥」對外表明自己並建立識別,該藝名即受姓名權保護,故A正確。B稱姓名權僅限真名,與上開見解不符。C所述改名完成戶籍登記後,原姓名已非表彰該人之現用名稱,通常不再受姓名權保護。D涉及已故創始人姓名,商品包裝上使用已故創始人姓名,多涉及商標或公平交易問題,非當然受姓名權保護。

第20題

關於失蹤人遭逢特別災難生死不明逾1 年後,法院得因聲請為死亡宣告。下列關於特別災難之敘述,何者正確? A. 漁船出海作業時,遇強勁海浪拍擊致船體翻覆,海軍救難隊因當時海域天候不佳,海下暗流漩渦等因素,致難以即時水下作業施救,且其他漁船紛紛進港避難,應可認為該失蹤漁船人員遭遇特別災難 B. 失蹤人係駕乘平底膠筏出海,嗣後音訊全無,雖海象正常,然因平底膠筏無法阻擋風浪,凶多吉少,故應屬特別災難 C. 自臺北港出海時天候正常,相關作業海域海象正常,惟該船卻完全失聯,應屬於特別災難 D. 一律以中央氣象局海面風與波浪觀測資料認定,須達狂風暴雨之程度,方屬於特別災難

參考解答

  • 答案:A. 漁船出海作業時,遇強勁海浪拍擊致船體翻覆,海軍救難隊因當時海域天候不佳,海下暗流漩渦等因素,致難以即時水下作業施救,且其他漁船紛紛進港避難,應可認為該失蹤漁船人員遭遇特別災難

解析:民法第8條第3項規定,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失蹤滿1年後為死亡宣告。所謂「特別災難」,指客觀上生存可能性極低、非通常事故之災難,如船難、空難、重大天然災害等。A所述漁船遇強勁海浪翻覆,且因天候、暗流致救援困難、其他船隻進港避難,已符合船難型態,可認遭遇特別災難,故A正確。B、C所述雖海象正常僅失聯或駕膠筏出海,欠缺客觀災難事實,僅屬通常失蹤,不構成特別災難。D謂一律以氣象局資料、須達狂風暴雨方屬特別災難,過於機械,法院仍應綜合具體情狀判斷,故D錯誤。

第21題

甲因與其妻乙離婚就夫妻財產分配之請求,遂委請律師丙協助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因委任丙處理離婚相關事宜,該委任契約應於簽訂委任書後,始有效成立 B. 雖丙與乙就離婚後夫妻財產分配無法達成協議,縱丙未得甲之特別授權者,仍得逕代甲對乙向法院提起訴訟 C. 丙若因事務所業務繁忙,無暇親自整理甲委託案件之證據資料,得令其事務所之法務助理丁協助之 D. 若丙與乙就離婚後夫妻財產分配達成協議,乙同意移轉其所有A 屋之所有權予甲,就該不動產移轉行為,丙雖未取得書面授與代理權,丙仍得有權代理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

參考解答

  • 答案:C. 丙若因事務所業務繁忙,無暇親自整理甲委託案件之證據資料,得令其事務所之法務助理丁協助之

解析:民法第537條規定,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但經委任人同意、另有習慣,或因處理委任事務有必要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律師丙事務繁忙,委由同所法務助理丁協助整理證據資料,屬事務所處理委任事務之必要或習慣上分工,於法尚無不合,故C正確。A錯誤,委任為諾成契約,於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即成立,非以簽訂委任書為要件。B錯誤,依民法第534條第3款,提起訴訟須有特別授權,丙未經甲特別授權不得逕行起訴。D錯誤,不動產所有權移轉涉及處分,須有特別授權並以書面授與代理權,丙未取得書面授權,無權代理辦理登記。

第22題

下列關於合夥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合夥乃謂2 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該出資僅得以金錢或其他財產權為之 B. 合夥之事務,如有約定由合夥人中數人執行者,就合夥之通常事務,得由有執行權之各合夥人單獨執行之 C. 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合夥之決議,其有表決權之合夥人,按其出資之多寡,決定每人所有之表決權數量 D. 合夥人依約定或決議執行合夥事務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對外不構成他合夥人之代表

參考解答

  • 答案:B. 合夥之事務,如有約定由合夥人中數人執行者,就合夥之通常事務,得由有執行權之各合夥人單獨執行之

解析:民法第671條規定,合夥事務約定由合夥人中數人執行者,由該數人共同執行;就合夥之通常事務,有執行權之各合夥人得單獨執行之。故B所述與法條相符,為正確。A錯誤,依民法第667條第2項,出資除金錢或財產權外,尚得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非僅限財產。C錯誤,依民法第670條,合夥決議之表決權不按出資多寡比例定之,原則上合夥人各有一表決權。D錯誤,依民法第669條,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者,於執行範圍內為他合夥人之代表,對外構成代表,非不構成。

第23題

甲於某年8 月1 日向乙購買1 組20 件之限量進口碗盤組自用,約定由乙於同年8 月2 日中午12 點將碗盤組送至甲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於8 月2 日中午12 點10 分將碗盤組送至甲宅,則甲得拒絕乙之給付,並得向乙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B. 乙於8 月2 日中午12 點將碗盤組中的其中10 件送至甲宅,同時告知另10 件因缺貨之故,待日後到貨再與甲聯絡。若甲當場拒絕受領,甲應負遲延責任 C. 8 月2 日當天清晨,甲乙之居住地均因強烈颱風來襲而各處淹水嚴重、難以通行,且已發布全天停止上班上課,則乙未將碗盤組按約定時間送至甲宅,乙仍應負遲延責任 D. 甲於8 月2 日中午與友人聚餐,竟遺忘與乙約定之時間,遲至當天下午2 點始返家。若準時抵達之乙在甲宅門前等待的過程中,竟無故遭受酒駕之丙駕車撞上,致碗盤組之20 件內容物盡毀,則乙得免為給付

參考解答

  • 答案:D. 甲於8 月2 日中午與友人聚餐,竟遺忘與乙約定之時間,遲至當天下午2 點始返家。若準時抵達之乙在甲宅門前等待的過程中,竟無故遭受酒駕之丙駕車撞上,致碗盤組之20 件內容物盡毀,則乙得免為給付

解析:本題涉及債權人受領遲延與危險負擔。甲於約定時間未在宅,乙準時到達並為給付之提出,甲無法受領,甲陷於受領遲延(民法第234條至第237條)。於受領遲延中,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第237條),且給付標的物毀損滅失之危險移轉由債權人負擔。碗盤組係遭酒駕第三人丙撞毀,非可歸責於乙,乙對毀損無故意或重大過失,危險由甲負擔,乙並免給付義務,故D正確。A錯誤,10分鐘遲延尚非得拒絕受領並請求不履行損害。B錯誤,債權人得拒絕一部清償,拒絕不構成受領遲延。C錯誤,颱風致不能給付屬不可歸責事由,乙不負遲延責任。

第24題

甲以在他人土地上種植果樹為目的而取得之物權,屬於下列何種物權? A. 普通地上權 B. 典權 C. 農育權 D. 不動產役權

參考解答

  • 答案:C. 農育權

解析:民法第850條之1規定,稱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本題甲以在他人土地上種植果樹為目的而取得物權,果樹屬「種植竹木」範疇,其目的為農業栽培使用,性質上為農育權,故C正確。A普通地上權(民法第832條)雖亦含竹木,但其目的重在土地上下有建築物、工作物或竹木之使用收益,與單純農作栽培之目的不同。B典權為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不動產而為使用收益並得取得所有權之權(民法第911條),與種植果樹無涉。D不動產役權係為自己不動產之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動產之權(民法第851條),亦非以種植為目的。

第25題

甲男年滿20 歲,乙女年滿18 歲,在甲之好友丙與乙之父丁之見證下,甲乙於民國109 年間在教堂公開結婚,丙丁並當場於甲乙之結婚證書簽名。甲乙之結婚效力如何? A. 未經甲父戊之同意,戊得向法院訴請撤銷 B. 甲乙未向戶政機關為登記,故結婚無效 C. 丁為乙之法定代理人,不得為結婚書面之證人,故結婚效力未定 D. 2 人以上之證人見證公開儀式,故結婚有效

參考解答

  • 答案:B. 甲乙未向戶政機關為登記,故結婚無效

解析: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登記為結婚之成立要件。民國96年修法後已刪除「公開儀式」要件,故在教堂公開結婚、證人簽名均不能取代登記,未辦理結婚登記即屬結婚無效。甲已成年,結婚無須父母同意;證人資格亦未限制須為當事人以外之親屬,丁自得為證人。A、C、D均誤解現行結婚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