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四等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21題

甲因與其妻乙離婚就夫妻財產分配之請求,遂委請律師丙協助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甲因與其妻乙離婚就夫妻財產分配之請求,遂委請律師丙協助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因委任丙處理離婚相關事宜,該委任契約應於簽訂委任書後,始有效成立 B. 雖丙與乙就離婚後夫妻財產分配無法達成協議,縱丙未得甲之特別授權者,仍得逕代甲對乙向法院提起訴訟 C. 丙若因事務所業務繁忙,無暇親自整理甲委託案件之證據資料,得令其事務所之法務助理丁協助之 D. 若丙與乙就離婚後夫妻財產分配達成協議,乙同意移轉其所有A 屋之所有權予甲,就該不動產移轉行為,丙雖未取得書面授與代理權,丙仍得有權代理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

官方答案

  • 答案:C. 丙若因事務所業務繁忙,無暇親自整理甲委託案件之證據資料,得令其事務所之法務助理丁協助之

解析

民法第537條規定,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但經委任人同意、另有習慣,或因處理委任事務有必要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律師丙事務繁忙,委由同所法務助理丁協助整理證據資料,屬事務所處理委任事務之必要或習慣上分工,於法尚無不合,故C正確。A錯誤,委任為諾成契約,於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即成立,非以簽訂委任書為要件。B錯誤,依民法第534條第3款,提起訴訟須有特別授權,丙未經甲特別授權不得逕行起訴。D錯誤,不動產所有權移轉涉及處分,須有特別授權並以書面授與代理權,丙未取得書面授權,無權代理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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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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