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四等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22題

下列關於合夥之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下列關於合夥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合夥乃謂2 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該出資僅得以金錢或其他財產權為之 B. 合夥之事務,如有約定由合夥人中數人執行者,就合夥之通常事務,得由有執行權之各合夥人單獨執行之 C. 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合夥之決議,其有表決權之合夥人,按其出資之多寡,決定每人所有之表決權數量 D. 合夥人依約定或決議執行合夥事務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對外不構成他合夥人之代表

官方答案

  • 答案:B. 合夥之事務,如有約定由合夥人中數人執行者,就合夥之通常事務,得由有執行權之各合夥人單獨執行之

解析

民法第671條規定,合夥事務約定由合夥人中數人執行者,由該數人共同執行;就合夥之通常事務,有執行權之各合夥人得單獨執行之。故B所述與法條相符,為正確。A錯誤,依民法第667條第2項,出資除金錢或財產權外,尚得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非僅限財產。C錯誤,依民法第670條,合夥決議之表決權不按出資多寡比例定之,原則上合夥人各有一表決權。D錯誤,依民法第669條,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者,於執行範圍內為他合夥人之代表,對外構成代表,非不構成。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