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四等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25題

甲男年滿20 歲,乙女年滿18 歲,在甲之好友丙與乙之父丁之見證下,甲乙於民國109 年間在教堂公開結婚,丙丁並當場於甲乙之結婚證書簽名。甲乙之結婚效力如何?

題目

甲男年滿20 歲,乙女年滿18 歲,在甲之好友丙與乙之父丁之見證下,甲乙於民國109 年間在教堂公開結婚,丙丁並當場於甲乙之結婚證書簽名。甲乙之結婚效力如何? A. 未經甲父戊之同意,戊得向法院訴請撤銷 B. 甲乙未向戶政機關為登記,故結婚無效 C. 丁為乙之法定代理人,不得為結婚書面之證人,故結婚效力未定 D. 2 人以上之證人見證公開儀式,故結婚有效

官方答案

  • 答案:B. 甲乙未向戶政機關為登記,故結婚無效

解析

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登記為結婚之成立要件。民國96年修法後已刪除「公開儀式」要件,故在教堂公開結婚、證人簽名均不能取代登記,未辦理結婚登記即屬結婚無效。甲已成年,結婚無須父母同意;證人資格亦未限制須為當事人以外之親屬,丁自得為證人。A、C、D均誤解現行結婚要件。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