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四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12題
甲公司總機構在臺北,110 年10 月出售108 年11 月取得之土地,假設有土地交易所得,該如何計徵房地合一稅?
題目
甲公司總機構在臺北,110 年10 月出售108 年11 月取得之土地,假設有土地交易所得,該如何計徵房地合一稅? A. 稅率45%,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方式 B. 稅率35%,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方式 C. 稅率20%,採與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方式 D. 免徵房地合一稅,因已納土地增值稅
官方答案
- 答案:A. 稅率45%,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方式
解析
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營利事業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不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適用45%稅率。本題土地於108年11月取得、110年10月出售,持有約1年11個月,未滿2年,故適用45%,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已納土地增值稅不得自交易所得中減除,亦無免徵規定,故選A。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