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四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24題
甲和下列對象間財產之買賣,如未能提出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則應以贈與論,並課徵贈與稅?
題目
甲和下列對象間財產之買賣,如未能提出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則應以贈與論,並課徵贈與稅? A. 表姐 B. 姑姑 C. 媳婦 D. 姪子
官方答案
- 答案:C. 媳婦
解析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除能提出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外,以贈與論並課徵贈與稅。所稱二親等以內親屬,依民法親屬編包括血親及姻親。媳婦為兒子之配偶,屬一親等姻親,在二親等以內,故選 C。表姐為四親等旁系血親,姑姑與姪子均為三親等旁系血親,皆超出二親等範圍,其間財產買賣不適用視同贈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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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