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四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9題

下列有關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下列有關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敘述,何者正確? A. 營利事業持有之短期票券發票日在中華民國99 年1 月1 日以後者,其利息所得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B.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C. 自100 年度起,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經營海運業務之營利事業,符合一定要件,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其海運業務收入得選擇按船舶淨噸位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 D. 國外影片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經由營業代理人出租影片之收入,應以其二分之一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官方答案

  • 答案:D. 國外影片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經由營業代理人出租影片之收入,應以其二分之一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解析

所得稅法第26條規定,國外影片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經由營業代理人出租影片者,以租金收入的二分之一作為境內營利事業所得額(另半數視為成本費用),故 D 正確。A 錯誤:99年1月1日起,短期票券利息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並非不計入。B 錯誤:總機構在境外之營利事業獲配國內股利,依所得稅法第42條及就源扣繳制度,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C 錯誤:噸位稅(所得稅法第24條之4)的適用對象,是總機構在我國「境內」經營海運業務者,並非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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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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