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四等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11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生子丙、丁,丙男後與戊女結婚後,因戊女不孕,故丙男及戊女共同收養庚為養女,庚養女成年後嫁與壬男;丁男與己女結婚後,生子辛,辛成年後娶癸女。設丙…
題目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生子丙、丁,丙男後與戊女結婚後,因戊女不孕,故丙男及戊女共同收養庚為養女,庚養女成年後嫁與壬男;丁男與己女結婚後,生子辛,辛成年後娶癸女。設丙及丁,均在甲男死亡前死亡,甲男死亡後,留有遺產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何人有繼承權,其數額多少? A. 乙、丙、丁各繼承200 萬元 B. 乙、戊、己各繼承200 萬元 C. 乙、庚、辛各繼承200 萬元 D. 乙、辛各繼承300 萬元
官方答案
- 答案:C. 乙、庚、辛各繼承200 萬元
解析
依民法第1140條,第一順序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丙先於甲死亡,庚為丙之養女,依民法第1077條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且其後結婚不影響收養關係,故庚得代位繼承。丁先死亡,其子辛代位繼承。配偶乙為當然繼承人。依民法第1144條第1款,乙與第一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時,按人數平均,三人各得 200 萬元。戊、己為媳婦,非直系血親卑親屬,不得代位繼承。故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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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