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四等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10題
甲喪妻,生有乙、丙二子。乙、丙各自婚嫁,生活無虞。甲與未婚之妹妹丁女共同生活。甲為照顧丁女,立遺囑將其所有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遺贈丁女。甲死亡時,丁得獲多…
題目
甲喪妻,生有乙、丙二子。乙、丙各自婚嫁,生活無虞。甲與未婚之妹妹丁女共同生活。甲為照顧丁女,立遺囑將其所有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遺贈丁女。甲死亡時,丁得獲多少金額之遺贈? A. 600 萬元 B. 400 萬元 C. 300 萬元 D. 200 萬元
官方答案
- 答案:C. 300 萬元
解析
甲死亡時繼承人為子女乙、丙,應繼分各二分之一即各 300 萬元。依民法第1223條第1款,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二分之一,故乙、丙特留分各 150 萬元,合計 300 萬元。甲以遺囑遺贈丁 600 萬元,已侵害乙、丙之特留分,乙、丙得依民法第1225條行使扣減權,扣減至特留分數額為止。是遺贈僅在不侵害特留分之範圍內有效,即 600 − 150 − 150 = 300 萬元。故丁得獲 300 萬元,選 C。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