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四等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考古題與答案

民國111年 地方四等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與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共 25 題可線上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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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下列關於民法規定財團法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A. 應由社員總會選任董事 B. 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設立 C. 屬於公益法人 D. 監察人不是必設機關

參考解答

  • 答案:A. 應由社員總會選任董事

解析:依民法第59條,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B 正確。財團以捐助財產為基礎,為達成公益目的而設,屬公益法人,C 正確。財團並無社員,亦無社員總會,其組織及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定之,董事係依章程產生,並非由社員總會選任,故 A 錯誤。民法第62條後段規定財團得設監察人,屬任意機關而非必設機關,D 正確。本題問錯誤者,故選 A。

第2題

代理人甲未經本人許諾,同時代理乙及丙,訂立乙、丙間A 車買賣契約,該買賣契約效力如何? A. 得撤銷 B. 效力未定 C. 無效 D. 有效

參考解答

  • 答案:B. 效力未定

解析:民法第106條規定,代理人非經本人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的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的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的法律行為。違反者通說類推適用無權代理的規定,依民法第170條,該行為效力未定,須經本人承認始生效力,故選B;其非當然無效,亦非得撤銷或有效。

第3題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100 萬元,並由丙與乙約定,於甲屆清償期而未返還前述借款時,由丙代甲向乙返還該筆借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丙未得甲之同意,而擅自與乙訂立之契約為保證契約,效力未定 B. 清償期屆至時,乙非經催告甲並遭甲拒絕履行後,不得向丙請求履行 C. 乙丙間之保證契約之範圍,僅得及於甲對乙所負債務之全部,而不得限定在債務之一部分 D. 乙向甲起訴請求返還借款而生中斷時效之行為,對於丙亦生效力42060

參考解答

  • 答案:D. 乙向甲起訴請求返還借款而生中斷時效之行為,對於丙亦生效力42060

解析:丙與乙約定,於甲屆期不清償時由丙代為清償,性質為保證契約(民法第739條),當事人為保證人丙與債權人乙,無須主債務人甲同意,契約有效,故A稱效力未定錯誤。保證人原則有先訴抗辯權(民法第745條),而非須先催告主債務人拒絕始得向保證人請求,故B錯。保證得就主債務之一部定之(民法第739條但書),故C稱不得限定一部分錯誤。依民法第747條,債權人向主債務人請求履行或為其他中斷時效之行為(如起訴),對於保證人亦生效力,故乙向甲起訴中斷時效,對丙同樣有效,D正確。

第4題

下列關於買賣瑕疵擔保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A. 買賣契約成立後之權利追奪瑕疵,不屬於民法第349 條規定之擔保範圍 B. 特定物買賣之系爭標的自始不存在時,該買賣契約原則上無效 C. 買賣契約之出賣人負有給付無權利追奪瑕疵之物的義務 D. 不動產之買賣,倘若於交付不動產前已移轉所有權登記,則於該移轉登記後交付時所存在之物的瑕疵,出賣人不應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參考解答

  • 答案:D. 不動產之買賣,倘若於交付不動產前已移轉所有權登記,則於該移轉登記後交付時所存在之物的瑕疵,出賣人不應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解析:民法第349條權利瑕疵擔保,以契約成立時標的物上已存在之第三人權利為擔保範圍,契約成立後始發生之權利追奪瑕疵,原則不屬第349條範疇(依債務不履行處理),故A正確。B:特定物自始客觀不存在,屬標的不能,依民法第246條第1項契約無效,故B正確。C:出賣人依第349條負擔保第三人不得主張權利之義務,故C正確。D:物之瑕疵擔保以「危險移轉(交付)時」為準(民法第354條、第373條),不動產雖先辦所有權移轉登記,只要尚未交付,危險未移轉,交付時存在之物之瑕疵,出賣人仍應負擔保責任,故D稱不負責任為錯誤。

第5題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甲僅以其專有部分,供乙設定普通抵押權時,該行為之效力如何? A. 得撤銷 B. 效力未定 C. 無效 D. 有效

參考解答

  • 答案:C. 無效

解析:民法第799條第5項規定,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與其基地之應有部分,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亦有相同意旨,目的在避免專有部分與基地權利分屬不同人,影響建築物之正常使用與管理。此屬強制禁止規定,違反者依民法第71條前段規定無效。因此甲僅以專有部分設定普通抵押權,該設定行為無效,而非得撤銷或效力未定,故選C。

第6題

下列關於物權存續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 A. 未定期限之普通地上權,其存續期間逾20 年者,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定其存續期間 B. 農育權之期限,原則上不得逾20 年;逾20 年者,縮短為20 年 C. 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而設定之農育權,如未定有期限時,當事人得隨時終止之 D. 典權約定期限不得逾30 年;逾30 年者縮短為30 年

參考解答

  • 答案:C. 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而設定之農育權,如未定有期限時,當事人得隨時終止之

解析:本題問錯誤者。民法第834條規定,未定期限之普通地上權,其存續期間逾20年者,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定其存續期間,A正確。第850條之1規定農育權期限不得逾20年,逾者縮短為20年,B正確。第850條之4規定,農育權未定有期限時,除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者外,當事人得隨時終止之;易言之,以造林、保育為目的且未定期限者,當事人「不得」隨時終止,故C敘述錯誤。第912條規定典權期限不得逾30年,逾者縮短為30年,D正確。因此本題答案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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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僅得以土地為物權客體? A. 農育權 B. 普通抵押權 C. 所有權 D. 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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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案:A. 農育權

解析:民法第850條之1規定,農育權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其物權客體限於土地,不得存在於動產或建築物,故A正確。B普通抵押權之客體包括不動產及依法得設定抵押之動產,非僅土地。C所有權客體包含動產與不動產(土地及建物)。D典權依第911條係以他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築物)為客體,亦非僅土地。故僅農育權專以土地為客體。

第8題

關於依法律行為以外之原因而取得地上權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繼承 B.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於一人所有,因所有人自行先後出賣不同買受人,該土地與房屋間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C. 時效取得 D. 設定普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參考解答

  • 答案:B.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於一人所有,因所有人自行先後出賣不同買受人,該土地與房屋間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解析:本題問錯誤者。依民法規定,地上權得因繼承(A)及時效取得(C)而成立,二者均屬法律行為以外之原因,敘述正確。第838條之1規定,土地與其上建築物同屬一人,僅以土地或建築物設定抵押,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故D敘述正確。至B稱所有人「自行先後出賣」不同買受人即視為設定地上權,與法條限於「拍賣」之強制執行情形不符,自願買賣並不當然發生視為設定之效果,故B錯誤,為本題答案。

第9題

甲之全部親屬均處於需扶養狀態,但甲每月收入僅新臺幣15,000 元,若負擔扶養義務,將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下列何種親屬仍得請求甲扶養? A. 甲之父母 B. 甲之已成年子女 C. 甲之未成年弟妹 D. 甲之伯父

參考解答

  • 答案:A. 甲之父母

解析: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僅減輕其義務而非免除。本題甲收入僅1萬5千元,負擔義務將不能維持生活,原則上免除,惟對直系血親尊親屬仍須減輕後負擔。A甲之父母屬直系血親尊親屬,仍得請求扶養;B已成年子女(直系卑親屬)、C未成年弟妹(旁系)、D伯父(旁系尊親屬)均非法定例外,甲得免除義務,不得請求。故答案為A。

第10題

甲喪妻,生有乙、丙二子。乙、丙各自婚嫁,生活無虞。甲與未婚之妹妹丁女共同生活。甲為照顧丁女,立遺囑將其所有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遺贈丁女。甲死亡時,丁得獲多少金額之遺贈? A. 600 萬元 B. 400 萬元 C. 300 萬元 D. 200 萬元

參考解答

  • 答案:C. 300 萬元

解析:甲死亡時繼承人為子女乙、丙,應繼分各二分之一即各 300 萬元。依民法第1223條第1款,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二分之一,故乙、丙特留分各 150 萬元,合計 300 萬元。甲以遺囑遺贈丁 600 萬元,已侵害乙、丙之特留分,乙、丙得依民法第1225條行使扣減權,扣減至特留分數額為止。是遺贈僅在不侵害特留分之範圍內有效,即 600 − 150 − 150 = 300 萬元。故丁得獲 300 萬元,選 C。

第11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生子丙、丁,丙男後與戊女結婚後,因戊女不孕,故丙男及戊女共同收養庚為養女,庚養女成年後嫁與壬男;丁男與己女結婚後,生子辛,辛成年後娶癸女。設丙及丁,均在甲男死亡前死亡,甲男死亡後,留有遺產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何人有繼承權,其數額多少? A. 乙、丙、丁各繼承200 萬元 B. 乙、戊、己各繼承200 萬元 C. 乙、庚、辛各繼承200 萬元 D. 乙、辛各繼承300 萬元

參考解答

  • 答案:C. 乙、庚、辛各繼承200 萬元

解析:依民法第1140條,第一順序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丙先於甲死亡,庚為丙之養女,依民法第1077條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且其後結婚不影響收養關係,故庚得代位繼承。丁先死亡,其子辛代位繼承。配偶乙為當然繼承人。依民法第1144條第1款,乙與第一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時,按人數平均,三人各得 200 萬元。戊、己為媳婦,非直系血親卑親屬,不得代位繼承。故選 C。

第12題

某日甲乙在街上逛街,聊天時甲談及乙上次穿的外套很好看,乙就向甲表示願意將該外套贈與給甲,但其實乙只是開玩笑,並沒有要將該外套贈與給甲的意思,若甲並不知道乙是開玩笑的,則乙所為贈與之意思表示,其效力如何? A. 無效 B. 效力未定 C. 有效 D. 有效但得撤銷42060

參考解答

  • 答案:C. 有效

解析:本題涉及民法第86條之真意保留(心中保留):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而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乙僅係開玩笑,內心並無贈與之真意,惟其表示仍屬有效,以保護交易安全與相對人之信賴;僅於甲明知乙無真意時,該表示始例外無效。題目明示甲並不知乙係開玩笑,故乙之贈與意思表示有效。選 C。D 之「得撤銷」於此並無適用依據。

第13題

下列關於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敘述,何者正確? A. 消滅時效所對應之權利為請求權,除斥期間則係對應形成權 B. 除斥期間經過後,權利僅生抗辯事由 C. 不動產買賣之違約金之消滅時效為5 年 D. 租金之消滅時效為15 年

參考解答

  • 答案:A. 消滅時效所對應之權利為請求權,除斥期間則係對應形成權

解析:消滅時效的客體是請求權,期間屆滿後債務人取得拒絕給付的抗辯權,權利本身並不消滅;除斥期間的客體則是形成權,例如撤銷權、解除權,期間屆滿後權利即歸消滅,故A正確。B誤,除斥期間經過後是權利消滅,不是僅生抗辯事由。C誤,違約金請求權適用民法第125條規定的15年一般時效。D誤,租金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14題

下列何種行為侵害民法規定之人格權? A. 甲保留與心儀的乙合拍之照片 B. 甲將與前女友丙合拍之照片,未事先經丙同意,上傳甲之臉書公開 C. 將全班的班遊照片製成相簿回憶,跟好友丁在家裡分享班遊照片 D. 甲將網路群組聚會之照片,上傳到該群組與大家分享當天之聚會照片

參考解答

  • 答案:B. 甲將與前女友丙合拍之照片,未事先經丙同意,上傳甲之臉書公開

解析:民法第18條、第195條保護人格權。B未經丙同意即將兩人合照上傳臉書公開,使不特定人得以觀覽,侵害丙的肖像權及隱私權。A僅保留照片,尚未公開或利用;C在家中與好友分享,屬私人生活範圍;D上傳至聚會群組供參與者分享,未逾越原聚會目的,均難認侵害人格權。

第15題

甲15 歲,某日與友人相約登山,甲因迷路而失蹤。甲失蹤多久後,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為死亡宣告? A. 7 年 B. 5 年 C. 3 年 D. 1 年

參考解答

  • 答案:A. 7 年

解析: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的聲請為死亡宣告;80歲以上者失蹤滿3年,遭遇特別災難者則於災難終了滿1年。甲年僅15歲,非80歲以上,登山迷路失蹤通常不屬風災、震災、海難、戰爭等特別災難,故須失蹤滿7年始得聲請,答案為A。

第16題

乙向甲購買A 別墅及其所座落之土地B 地,惟於所有權移轉登記前,A 別墅因甲煮食上之疏忽不幸失火燒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A 別墅雖因甲之疏忽而遭祝融燒燬,如B 地仍屬可給付,原則上甲仍負有B 地之給付義務 B. A 別墅因甲之過失燒燬後,乙得請求甲重建該屋以代損害賠償 C. 若B 地之給付對於乙無利益時,乙得拒絕甲給付B 地 D. 若乙拒絕甲所給付之B 地時,乙仍得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參考解答

  • 答案:B. A 別墅因甲之過失燒燬後,乙得請求甲重建該屋以代損害賠償

解析:民法第226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給付一部不能,而其他部分的履行對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分的給付,並請求全部不履行的損害賠償。A屋燒燬後B地仍可給付,甲仍負B地給付義務,乙僅得請求金錢賠償,不得請求甲重建房屋,故B錯誤。

第17題

下列何項給付標的非屬可分? A. 甲水果盤商向乙農夫購買100 台斤之芭樂 B. 丙向丁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 C. 丙情商友人戊、己為其對丁1,000 萬元借款擔任共同保證人 D. 丙以所借之1,000 萬元作為出資投資庚公司10 萬股股份

參考解答

  • 答案:C. 丙情商友人戊、己為其對丁1,000 萬元借款擔任共同保證人

第18題

甲向乙購買A 車,價金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尚未給付價金;嗣後乙因融資所需,將其對甲之200 萬元債權出賣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因乙所出賣者為其對甲之債權,故該債權於買賣契約有效成立時,即生債權移轉之效力 B. 若乙、丙間之債權買賣契約因錯誤被撤銷時,乙、丙間之債權移轉行為亦歸於無效 C. 若甲、乙間之A 車買賣契約因錯誤被撤銷,且丙於買受時亦知悉,如無契約另有訂定者,則乙無須負擔保之責 D. 因債權買賣事涉債務人之權益,故債權移轉若未通知債務人,則不生債權移轉之效力

參考解答

  • 答案:C. 若甲、乙間之A 車買賣契約因錯誤被撤銷,且丙於買受時亦知悉,如無契約另有訂定者,則乙無須負擔保之責

解析:債權讓與為準物權行為,須有讓與合意始生移轉效力,非於買賣契約成立時當然移轉,A誤。債權行為與處分行為分離,買賣契約撤銷不影響讓與行為,B誤。依民法第350條,債權出賣人應擔保債權存在,惟買受人受讓時知悉債權不存在者,出賣人不負擔保責任,故C正確。D誤,讓與未通知債務人僅不得對抗之,非不生移轉效力。

第19題

農民甲於田間散步,偶然見騎腳踏車之遊客乙摔入溝渠昏迷不醒,遂跳下救援致自身傷痕累累,隨後甲立即搭乘路過之計程車將乙送醫救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若甲為乙先行墊付醫藥費,則甲得向乙請求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 B. 若甲為乙先行墊付計程車費,則甲得向乙請求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 C. 若甲為治療自身傷處而支出醫藥費,則甲得向乙請求賠償其損害 D. 甲得向乙請求報酬42060

參考解答

  • 答案:D. 甲得向乙請求報酬42060

解析:依民法第176條第1項,適法無因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費用,得請求償還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並得請求賠償其因管理所受的損害,故墊付醫藥費、計程車費及自身受傷的醫藥費均得請求,A、B、C正確。無因管理並無報酬請求權,報酬須有契約約定或法律明文規定,故D錯誤。

第20題

甲向乙承租A 屋自住,約定甲於每月15 日支付租金。因雙方當下相談甚歡,故乙並未向甲收取押租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向乙支付之租金,僅得約定以金錢充之 B. 若甲於訂約時,已知A 屋為輻射屋,仍得終止契約 C. 若甲積欠租金已達6 個月,則乙得逕終止契約 D. 若甲因病而入院治療,致有1 個月未居住於A 屋,則甲得免其支付租金之義務

參考解答

  • 答案:B. 若甲於訂約時,已知A 屋為輻射屋,仍得終止契約

解析:民法第424條規定,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輻射屋屬危及健康之瑕疵,故甲仍得終止,B正確。A:租金不以金錢為限,實務上得以物或勞務充之。C:房屋租金遲延須先定相當期限催告,且積欠額扣除擔保金後達二個月以上始得終止,並非六個月即可逕行終止。D:承租人因自己之事由致不能使用收益者,不得免付租金。

第21題

下列關於債權人代位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對債權人已負遲延責任之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有已屆清償期之債權卻怠於行使時,債權人為保全債權,得以債務人之名義,行使其權利 B. 債務人之婚生子女否認權,亦適於為代位權之標的 C.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均得直接請求第三債務人向自己為給付 D. 於債務人對債權人負遲延責任前,債權人亦得代位行使專為保存債務人權利之行為

參考解答

  • 答案:D. 於債務人對債權人負遲延責任前,債權人亦得代位行使專為保存債務人權利之行為

解析:民法第242條規定債權人代位權,債權人應以「自己名義」行使,非以債務人名義,故A錯。代位權標的須為得讓與之財產權,婚生子女否認權(民法第1063條)具一身專屬性,不得代位,故B錯。代位權行使之效力歸屬於債務人,債權人原則上不得直接請求第三人向自己給付,故C錯。依民法第243條,債權人須於債務人負遲延責任時始得行使代位權,但「專為保存債務人權利之行為」(如中斷時效、聲請假扣押)不在此限,無須遲延責任已發生,故D正確。

第22題

同一抵押物有多數普通抵押權者,下列關於抵押權人次序權處分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先次序抵押權人得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讓與其抵押權之次序,而無須其他抵押權人之同意 B. 先次序抵押權人得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而無須其他抵押權人之同意 C. 抵押權人得為全體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而無須其他抵押權人之同意 D. 同一抵押物之數抵押權人,得就其抵押權之次序權互相交換,而無須其他抵押權人之同意

參考解答

  • 答案:D. 同一抵押物之數抵押權人,得就其抵押權之次序權互相交換,而無須其他抵押權人之同意

解析:民法第870條之1第1項規定,同一抵押物有數抵押權者,抵押權人得為特定後次序人或全體後次序人之利益,讓與或拋棄其抵押權次序,他抵押權人受影響,且無須其他抵押權人同意,故A、B、C均正確。至於次序權之「交換」,因涉及多數抵押權人相互間利害,且可能影響中間次序之人,非僅單純拋棄或讓與,依學說及實務見解,應得受影響之其他抵押權人同意,始生效力;題項D稱「無須其他抵押權人之同意」與此相違,故D為錯誤選項。

第23題

甲之父為乙,乙之母為戊,丁之母為丙,乙與丁之父均為庚,庚與戊離婚後與丙結婚。甲丙間之親屬關係? A. 四親等旁系血親 B. 沒有血親關係 C. 三親等直系姻親 D. 沒有姻親關係

參考解答

  • 答案:B. 沒有血親關係

解析:依題意,庚為甲之祖父(甲父乙之父),丙為庚之後妻、丁之母,與甲並無血緣連繫。血親須以自然血緣或法定擬制(如收養)為基礎,丙非甲之血親,故甲丙間「沒有血親關係」。另丙為甲直系血親尊親屬(祖父庚)之配偶,依民法第969條、第970條屬直系姻親(從配偶庚之親系親等,為二親等直系姻親),故D「沒有姻親關係」亦非正確描述;A稱四親等旁系血親顯誤。綜上,就血親之有無而言,最精確之選項為B,說明甲丙間確無血親關係。

第24題

下列關於婚姻關係消滅時點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兩願離婚者,經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後,婚姻關係消滅 B. 結婚有無效之事由者,經宣告後消滅,其效力不溯及既往 C. 結婚有得撤銷之事由者,經撤銷後消滅,視為自始未結婚 D. 離婚經法院調解成立者,經法院囑託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後,婚姻關係始消滅

參考解答

  • 答案:A. 兩願離婚者,經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後,婚姻關係消滅

解析: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離婚採「登記要件主義」,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婚姻關係於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後始消滅,A正確。B:婚姻無效(民法第988條)係當然、自始、確定無效,不待法院宣告,且效力溯及既往,故B錯。C:結婚撤銷之效力,依民法第998條準用離婚之規定,原則上不溯及既往(非視為自始未結婚),故C錯。D:離婚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於調解成立時婚姻關係即消滅,不待戶政登記,故D錯。

第25題

被繼承人甲生前向債權人乙借貸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甲乙間之法律關係為一般債權債務關係,被繼承人甲生前以遺囑遺贈丙1,000 萬元,被繼承人甲死亡時,留下遺產1,500 萬元,繼承人丁始終未依法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惟繼承人丁雖係成年但不諳法律,故先清償受遺贈人1,000萬元,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乙是否依法得向繼承人丁請求金額? A. 乙依法不得向繼承人丁請求任何金額,因為繼承人丁得主張概括繼承限定責任 B. 乙得依民法第1162 條之2 第4 項不當受領規定,向繼承人丁請求500 萬元 C. 乙得依不當得利向繼承人丁請求不以遺產為限,負500 萬元損害賠償 D. 乙得依民法第1162 條之2 第3 項損害賠償規定,向繼承人丁請求500 萬元

參考解答

  • 答案:D. 乙得依民法第1162 條之2 第3 項損害賠償規定,向繼承人丁請求500 萬元

解析:丁為繼承人,未依法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依民法第1156條喪失限定繼承利益,應負無限責任(A稱得主張限定責任而不得請求,顯誤)。遺產1500萬中,債權人乙之債權1000萬應優先受償,丁竟先給付受遺贈人丙1000萬,致乙僅能就餘額500萬受償,受有500萬損害。依民法第1162條之1第1項(題稱相關損害賠償規定),繼承人違反清償順序致債權人受損者應負賠償責任;因丁已喪失限定責任,乙得向丁請求500萬元。B誤向繼承人主張「不當受領」(應向受遺贈人丙),C誤以不當得利為據,均非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