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四等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16題
乙向甲購買A 別墅及其所座落之土地B 地,惟於所有權移轉登記前,A 別墅因甲煮食上之疏忽不幸失火燒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乙向甲購買A 別墅及其所座落之土地B 地,惟於所有權移轉登記前,A 別墅因甲煮食上之疏忽不幸失火燒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A 別墅雖因甲之疏忽而遭祝融燒燬,如B 地仍屬可給付,原則上甲仍負有B 地之給付義務 B. A 別墅因甲之過失燒燬後,乙得請求甲重建該屋以代損害賠償 C. 若B 地之給付對於乙無利益時,乙得拒絕甲給付B 地 D. 若乙拒絕甲所給付之B 地時,乙仍得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官方答案
- 答案:B. A 別墅因甲之過失燒燬後,乙得請求甲重建該屋以代損害賠償
解析
民法第226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給付一部不能,而其他部分的履行對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分的給付,並請求全部不履行的損害賠償。A屋燒燬後B地仍可給付,甲仍負B地給付義務,乙僅得請求金錢賠償,不得請求甲重建房屋,故B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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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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