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四等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17題下列何項給付標的非屬可分? 題目 下列何項給付標的非屬可分? A. 甲水果盤商向乙農夫購買100 台斤之芭樂 B. 丙向丁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 C. 丙情商友人戊、己為其對丁1,000 萬元借款擔任共同保證人 D. 丙以所借之1,000 萬元作為出資投資庚公司10 萬股股份 官方答案答案:C. 丙情商友人戊、己為其對丁1,000 萬元借款擔任共同保證人 官方資料官方試題 PDF官方答案 PDF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 上一題下一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