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四等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25題

被繼承人甲生前向債權人乙借貸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甲乙間之法律關係為一般債權債務關係,被繼承人甲生前以遺囑遺贈丙1,000 萬元,被繼承人甲死亡時,留…

題目

被繼承人甲生前向債權人乙借貸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甲乙間之法律關係為一般債權債務關係,被繼承人甲生前以遺囑遺贈丙1,000 萬元,被繼承人甲死亡時,留下遺產1,500 萬元,繼承人丁始終未依法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惟繼承人丁雖係成年但不諳法律,故先清償受遺贈人1,000萬元,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乙是否依法得向繼承人丁請求金額? A. 乙依法不得向繼承人丁請求任何金額,因為繼承人丁得主張概括繼承限定責任 B. 乙得依民法第1162 條之2 第4 項不當受領規定,向繼承人丁請求500 萬元 C. 乙得依不當得利向繼承人丁請求不以遺產為限,負500 萬元損害賠償 D. 乙得依民法第1162 條之2 第3 項損害賠償規定,向繼承人丁請求500 萬元

官方答案

  • 答案:D. 乙得依民法第1162 條之2 第3 項損害賠償規定,向繼承人丁請求500 萬元

解析

丁為繼承人,未依法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依民法第1156條喪失限定繼承利益,應負無限責任(A稱得主張限定責任而不得請求,顯誤)。遺產1500萬中,債權人乙之債權1000萬應優先受償,丁竟先給付受遺贈人丙1000萬,致乙僅能就餘額500萬受償,受有500萬損害。依民法第1162條之1第1項(題稱相關損害賠償規定),繼承人違反清償順序致債權人受損者應負賠償責任;因丁已喪失限定責任,乙得向丁請求500萬元。B誤向繼承人主張「不當受領」(應向受遺贈人丙),C誤以不當得利為據,均非正確。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