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四等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5題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甲僅以其專有部分,供乙設定普通抵押權時,該行為之效力如何?

題目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甲僅以其專有部分,供乙設定普通抵押權時,該行為之效力如何? A. 得撤銷 B. 效力未定 C. 無效 D. 有效

官方答案

  • 答案:C. 無效

解析

民法第799條第5項規定,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與其基地之應有部分,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亦有相同意旨,目的在避免專有部分與基地權利分屬不同人,影響建築物之正常使用與管理。此屬強制禁止規定,違反者依民法第71條前段規定無效。因此甲僅以專有部分設定普通抵押權,該設定行為無效,而非得撤銷或效力未定,故選C。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