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四等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4題
下列關於買賣瑕疵擔保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下列關於買賣瑕疵擔保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A. 買賣契約成立後之權利追奪瑕疵,不屬於民法第349 條規定之擔保範圍 B. 特定物買賣之系爭標的自始不存在時,該買賣契約原則上無效 C. 買賣契約之出賣人負有給付無權利追奪瑕疵之物的義務 D. 不動產之買賣,倘若於交付不動產前已移轉所有權登記,則於該移轉登記後交付時所存在之物的瑕疵,出賣人不應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官方答案
- 答案:D. 不動產之買賣,倘若於交付不動產前已移轉所有權登記,則於該移轉登記後交付時所存在之物的瑕疵,出賣人不應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解析
民法第349條權利瑕疵擔保,以契約成立時標的物上已存在之第三人權利為擔保範圍,契約成立後始發生之權利追奪瑕疵,原則不屬第349條範疇(依債務不履行處理),故A正確。B:特定物自始客觀不存在,屬標的不能,依民法第246條第1項契約無效,故B正確。C:出賣人依第349條負擔保第三人不得主張權利之義務,故C正確。D:物之瑕疵擔保以「危險移轉(交付)時」為準(民法第354條、第373條),不動產雖先辦所有權移轉登記,只要尚未交付,危險未移轉,交付時存在之物之瑕疵,出賣人仍應負擔保責任,故D稱不負責任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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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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