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四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9題
某甲111 年之贈與情形如下:2 月1 日贈與長子銀行存款230 萬元;3 月1 日贈與配偶現金300 萬元;4 月1 日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次子,公告現…
題目
某甲111 年之贈與情形如下:2 月1 日贈與長子銀行存款230 萬元;3 月1 日贈與配偶現金300 萬元;4 月1 日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次子,公告現值300 萬元,市價400 萬元;5 月1 日贈與次子現金100 萬元;6 月1 日贈與長女上市公司之股票1 萬股,當日股票每股淨值20 元,收盤價每股40 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111 年第一次應申報贈與稅之贈與淨額與應納稅額各為若干元? A. 10 萬元;1 萬元 B. 86 萬元;8 萬6 千元 C. 110 萬元;1 萬1 千元 D. 286 萬元;28 萬6 千元
官方答案
- 答案:B. 86 萬元;8 萬6 千元
解析
3月1日贈與配偶300萬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不計入贈與總額;4月1日贈與作農業使用之農地,依同條項第5款不計入,且應列管5年。6月1日贈與上市公司股票,依施行細則第28條按贈與日收盤價每股40元計算,1萬股計40萬元,非按淨值20元。2月1日贈與230萬元未逾免稅額244萬元,尚無須申報;至5月1日累計230萬+100萬=330萬元,始應於30日內申報,故第一次申報之贈與淨額330萬-244萬=86萬元,稅率10%,應納8萬6千元,選B。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