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四等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4題
有關甲貸與乙新臺幣50 萬元後,為代位乙行使乙對第三人之權利,以確保其對乙之債權得以實現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有關甲貸與乙新臺幣50 萬元後,為代位乙行使乙對第三人之權利,以確保其對乙之債權得以實現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得代位乙,行使乙對第三人經判決確定而取得之慰撫金請求權 B. 債權人甲得代位乙行使乙對第三人之扶養請求權 C. 乙負給付遲延責任時,原則上甲得行使債務人乙之權利 D. 甲行使債權人代位權時,其得代位乙受領第三人對乙之清償
官方答案
- 答案:B. 債權人甲得代位乙行使乙對第三人之扶養請求權
解析
民法第242條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得代位行使,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不在此限。扶養請求權具有一身專屬性,重在保障債務人本人之生存,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故 B 錯誤。慰撫金請求權於判決確定後已具體化為一般金錢債權,得為代位之標的,A 正確。依同法第243條,債務人負給付遲延責任時,債權人得代位行使其權利,C 正確。代位權之行使並包含代位受領第三人之清償,D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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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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