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四等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7題

A 賣場販售進口莓果,經檢驗證實遭受病毒污染,A 之雇員甲未即時下架該批受污染莓果,並將其中一包莓果販售予消費者乙。乙不知污染情事,食用莓果後,遭受病毒感染,身…

題目

A 賣場販售進口莓果,經檢驗證實遭受病毒污染,A 之雇員甲未即時下架該批受污染莓果,並將其中一包莓果販售予消費者乙。乙不知污染情事,食用莓果後,遭受病毒感染,身體健康及器官因此受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乙得依民法第28 條有關法人侵權行為責任之規定,向A 請求連帶賠償 B. 乙得依民法第184 條有關侵權行為之規定,向A 請求損害賠償 C. 乙得依民法第184 條之規定,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D. 乙得依民法第188 條有關僱用人侵權行為責任之規定,向A 請求連帶賠償

官方答案

  • 答案:A. 乙得依民法第28 條有關法人侵權行為責任之規定,向A 請求連帶賠償

解析

本題考查侵權行為責任主體。A賣場為法人,其雇員甲為受僱人,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僱用人對於受僱人因執行職務加損害於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選項D正確敘述此規定。選項B、C正確,乙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故意過失侵權)分別向行為人甲及僱用人A請求損害賠償(A負連帶責任)。選項A錯誤,民法第28條規範法人董事等機關執行職務之侵權責任,並非雇員執行職務之規定,乙不得依第28條向A請求連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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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