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四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1題
250B 地配偶1.5400C 地兒子(未成年)1150D 地女兒(已成年)
題目
250B 地配偶1.5400C 地兒子(未成年)1150D 地女兒(已成年) A. 法人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繳清稅捐 B. 營利事業因合併而消滅,其在合併前之應納稅捐,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營利事業負繳納之義務 C. 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 D. 公同共有財產,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2張小姐發現其民國112 年臺南市地價稅稅單計算錯誤,應如何處理?
官方答案
- 答案:D. 公同共有財產,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2張小姐發現其民國112 年臺南市地價稅稅單計算錯誤,應如何處理?
解析
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者,由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責。但公同共有財產若未設管理人,則以全體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並非各按其應有部分負責,所以 D 的敘述有誤。A 符合第13條,法人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應於分配賸餘財產前,依稅捐受清償順序繳清稅捐;B 符合第15條,因合併而消滅的營利事業,其合併前的應納稅捐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的營利事業負繳納義務;C 符合第12條前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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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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