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B 地配偶1.5400C 地兒子(未成年)1150D 地女兒(已成年)
A. 法人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繳清稅捐
B. 營利事業因合併而消滅,其在合併前之應納稅捐,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營利事業負繳納之義務
C. 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
D. 公同共有財產,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2張小姐發現其民國112 年臺南市地價稅稅單計算錯誤,應如何處理?
參考解答
- 答案:D. 公同共有財產,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2張小姐發現其民國112 年臺南市地價稅稅單計算錯誤,應如何處理?
解析: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者,由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責。但公同共有財產若未設管理人,則以全體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並非各按其應有部分負責,所以 D 的敘述有誤。A 符合第13條,法人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應於分配賸餘財產前,依稅捐受清償順序繳清稅捐;B 符合第15條,因合併而消滅的營利事業,其合併前的應納稅捐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的營利事業負繳納義務;C 符合第12條前段。
200假設臺北市每公畝之平均地價為100 萬元,請問:假設甲小姐之房地產均未出租或供營業用,則上述A、B、C、D4 筆土地中,何者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之稅率課徵地價稅?承上題,若甲小姐申請自用住宅之土地均已核定適用,但未於規定期間自行申報地價,則其應納地價稅為多少元?若甲小姐已於規定期間內自行申報地價,請說明稽徵機關應如何核定其課稅地價。乙、測驗題部分:(50分)本試題為單一選擇題,請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答案。共25題,每題2分,須用2B鉛筆在試卡上依題號清楚劃記,於本試題或申論試卷上作答者,不予計分。1下列納稅義務何者錯誤?
A. 向臺南市政府申請復查
B. 向臺南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申請復查
C. 向臺南市國稅局查對更正
D. 向臺南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查對更正
參考解答
解析:題目文字混雜申論與測驗題,核心為「下列納稅義務何者錯誤」之選項。地方稅(如地價稅、房屋稅)行政救濟依地方稅法通則第28條、稅捐稽徵法第27條,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額不服,應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即地方稅務局),非向市政府;國稅才向國稅局申請復查。選項B「向臺南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申請復查」為正確程序;選項D「向臺南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查對更正」錯誤,因查對更正係針對申報錯誤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非不服核定之救濟途徑,且地方稅由地方稅務局受理。綜上,D敘述錯誤。
下列所得何者採分離課稅?①檢舉獎金②公債利息③分配給居住者之股利④有奬儲蓄之中奬奬金超過儲蓄額部分
A. ①②
B. ①②③
C. ①②④
D. 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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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現行所得稅法下,告發或檢舉獎金、公債利息均採分離課稅,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故①、②正確。③分配給居住者之股利,可選擇合併計稅或按28%分開計稅,並非當然採分離課稅。④有獎儲蓄中獎獎金超過儲蓄額部分,性質上屬利息所得,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不採分離課稅。因此答案為A。
下列綜合所得稅之扣除額,何者為定額扣除?①儲蓄投資扣除額②教育學費扣除額③保險費④長期照顧扣除額⑤幼兒學前扣除額
A. ③④⑤
B. ①②③
C. ②③④⑤
D. ④⑤
參考解答
解析: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12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每名子女每年12萬元,均為定額扣除,故④、⑤正確。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每戶以27萬元為限、教育學費每人以2萬5千元為限、保險費每人以2萬4千元為限,均須在限額內按實際支出認列,並非定額扣除。因此選D。
營利事業繳納之下列各項費用,何者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作費用減除?
A. 因逾期繳納稅款所加徵之滯納金
B. 違反環保法規所處罰鍰
C. 逾期申報營業稅所罰之滯報金
D. 逾期繳納暫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
參考解答
解析:所得稅法第38條明定,各種稅法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故A滯納金、B罰鍰、C滯報金均不得減除。D係逾期繳納暫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屬於延遲繳納之利息補償,並非滯納金或罰鍰,營利事業申報營所稅時可列為費用減除。
下列進項稅額何者不得扣抵銷項稅額?①飯店購置接送客人九人座以下之小客車②捐贈防疫物資給公立醫院③辦公室之租金費用④員工生日禮物
A. ①②④
B. ①④
C. ②④
D. 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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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及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故①飯店購置九人座以下接送用小客車、④員工生日禮物均不得扣抵。②捐贈防疫物資給公立醫院,屬對政府捐獻,為不得扣抵之例外,可扣抵;③辦公室租金與本業有關,亦可扣抵。故選B。
進口下列那些貨物免徵營業稅?①本國之古物②國際運輸用之船舶③肥料④稻米、麵粉⑤雞蛋
A. ①②③
B. ①③④
C. ②③④
D. ③④⑤
參考解答
解析:營業稅法第9條明定,進口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以及本國之古物,免徵營業稅;肥料亦屬進口免徵營業稅之貨物,故①、②、③正確。稻米、麵粉及雞蛋並非營業稅法第9條所列之進口免稅貨物;國內銷售之免稅規定不能逕行適用於進口。答案為A。
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貨物前,向那個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A. 工廠所在地
B. 總公司所在地
C. 銷售部門所在地
D. 倉庫所在地
參考解答
解析:貨物稅條例規定,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貨物前,向工廠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貨物稅以貨物產製出廠為課徵時點,稽徵機關必須掌握實際生產場所之產製情形,才能勾稽產量與完稅數量,故以「工廠所在地」為準。總公司、銷售部門或倉庫均非實際產製處所。未依規定辦理登記者,除通知補辦外,並依規定處罰。
陳大富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於民國112 年3 月15 日死亡,其於110 年8 月1 日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死亡時遺有臺中市市價1,000 萬元之房地1 筆,其中土地公告現值為700 萬元,房屋現值為100 萬元;另遺有美國股票折合新臺幣300 萬元。請問陳大富之遺產總額為何?
A. 1,300 萬元
B. 1,100 萬元
C. 1,000 萬元
D. 800 萬元
參考解答
解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之1規定,死亡事實發生前二年內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依本法關於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課徵遺產稅。陳君於110年8月1日喪失國籍,距112年3月15日死亡未滿二年,故境內外財產均應計入。遺產總額之計算,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700萬元、房屋以評定現值100萬元、美國股票以死亡日時價300萬元計,合計1,100萬元。市價1,000萬元僅供參考,並非課稅基礎。故選B。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地上農作物贈與那些人,不計入贈與總額?①兄弟②父母③大嫂④女婿
A. ①②④
B. ①②
C. ①③
D. 僅②
參考解答
解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贈與總額。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包括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配偶亦為繼承人。因此,②父母與①兄弟都在適用範圍內;③大嫂是兄弟的配偶、④女婿是女兒的配偶,兩者都不是第1138條所列繼承人,不能適用。故正確組合為①②。
陳小姐共有4 處房地,每處各占地1 畝,設籍情形如下:①第1 處位於臺北市和平東路,由配偶設籍②第2 處位於臺中市中港路,由本人設籍③第3 處位於新北市文化路,由母親設籍④第4 處位於高雄市七賢路,由成年子女設籍。若各地地價稅相同且陳小姐未擇定,請問依土地稅相關法規規定,那幾處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A. ①②④
B. ①②③
C. ①③④
D. ②③④
參考解答
解析:依土地稅法第9條,自用住宅用地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第17條第3項則限制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以一處為限。①由配偶設籍、②由本人設籍,兩者同屬「所有權人與配偶」的限制範圍,僅能擇一適用,未擇定時以本人設籍的②為準;③母親、④成年子女均為直系親屬,且非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不受一處限制,均可適用。故符合者為②③④。
下列信託關係中,何項移轉須課徵土地增值稅?
A. 因信託關係成立,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
B. 他益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C. 遺囑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D.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參考解答
解析:土地稅法第28條之3規定,信託財產於下列關係人間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信託成立時委託人與受託人間、信託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自益信託(受益人為委託人)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遺囑信託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他益信託的受益人不是委託人,信託消滅時受託人將土地移轉給受益人,屬於實質上的所有權移轉,不在免課範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故選 B。
土地所有權移轉,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下列規定何者正確?①買賣或贈與之土地,以契約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②遺贈之土地,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③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法院判決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④經法院拍賣之土地,若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拍定價額為準
A. ①②③④
B. ①②④
C. ②④
D. ②③
參考解答
甲於民國112 年10 月買入100 平方公尺之都市土地1 筆,該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10,000 元,甲應繳多少契稅?
A. 60,000 元
B. 40,000 元
C. 20,000 元
D. 0 元
參考解答
解析: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契稅是就不動產的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房屋」所有權者課徵,課徵客體限於房屋,不包括土地。甲買入的是都市土地,土地移轉應課土地增值稅,並不課契稅,因此應繳契稅為 0 元。選項 A、B、C 分別是按 6%、4%、2% 計算的結果,都是誤把土地買賣當成房屋買賣;而且本題也不涉及契稅的納稅義務人認定問題,故選 D。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檢舉逃漏稅捐案件不適用核發獎金規定者,下列何者錯誤?
A. 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發現而為舉發
B. 參與該逃漏稅捐者所為之舉發
C. 舉發人為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
D. 經該逃漏稅捐公司的內部人員告知或提供資料而為舉發
參考解答
- 答案:D. 經該逃漏稅捐公司的內部人員告知或提供資料而為舉發
解析: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之1第2項,檢舉逃漏稅捐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核發獎金:一、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發現而為舉發;二、參與該逃漏稅捐者所為之舉發;三、舉發人為執行稅賦查核人員的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A、B、C 都屬於前述法定排除事由;D 所述由公司內部人員告知或提供資料而為舉發,並非該項所列舉的排除情形,仍得依規定核發獎金,因此 D 為錯誤敘述。
稅捐稽徵法關於納稅義務人稅捐延期或分期繳納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經核准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3 年
B. 應繳稅款不論多寡,稅捐稽徵機關皆得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
C. 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適用之
D. 分期繳納期間應依各年度1 月1 日郵政儲金1 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參考解答
- 答案:B. 應繳稅款不論多寡,稅捐稽徵機關皆得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
解析: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應繳稅款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故非不論多寡皆得要求提供擔保,A項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3年(同條第1項)、C項查獲鉅額稅捐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同條第1項)、D項分期繳納利息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同條第3項),均正確。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下列何項稅捐之徵收,非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A. 地價稅
B. 房屋稅
C. 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之房地交易所得稅
D. 土地增值稅
參考解答
解析:稅捐稽徵法第15條規定稅捐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但房地合一新制(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施行)之房地交易所得稅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規定之分離課稅所得,其稅款屬國稅,依稅捐稽徵法第15條雖有優先權,惟地價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為地方稅,同法第15條明定地方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惟題目問「非優先」,依實務見解及考選部習慣,房地合一新制交易所得稅屬國稅分離課稅,其徵收優先權雖同法第15條亦適用,但地價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為地方稅典型代表優先權,若題目意指「何者不屬地方稅優先徵收範圍」,則C為國稅分離課稅,較符合出題邏輯。
李先生於111 年度有下列利息所得:(1)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的利息所得20,000 元(2)公司債利息所得30,000 元(3)郵政活期存簿儲金利息所得6,000 元(4)臺灣各商業銀行的存款利息所得共計15,000 元(5)私人借貸之利息所得8,000 元試問李先生當年度個人可列報多少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
A. 15,000 元
B. 21,000 元
C. 23,000 元
D. 29,000 元
參考解答
解析: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只限於金融機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收益及符合規定的股利,每戶全年上限27萬元。本題中,(1)短期票券利息屬於分離課稅,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2)公司債利息自96年起,個人持有公司債的利息也採分離課稅(就源扣繳),故不列入;(3)郵政存簿儲金利息依郵政儲金匯兌法免納所得稅;(5)私人借貸利息不是金融機構存款利息,不得扣除。因此只有臺灣各商業銀行的存款利息15,000元可以列報,且未超過27萬元上限,故選A。
甲公司於民國111 年5 月20 日於臺北市設立營業,並採用曆年制。假設其至111 年底的結算課稅所得額為100,000 元,試問甲公司111 年度應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為多少?
A. 0 元
B. 10,000 元
C. 15,000 元
D. 20,000 元
參考解答
下列各項列舉扣除額之適用,何項僅限於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其受扶養直系親屬才可列舉扣除?
A. 捐贈
B. 災害損失
C. 購屋借款利息
D. 房屋租金支出
參考解答
解析: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列舉扣除額規定:購屋借款利息(第2款之1)限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自用住宅之借款利息;房屋租金支出(第2款之2)同樣限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承租自用住宅。但捐贈(第1款)及災害損失(第3款)不限定必須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題目問「何項僅限於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其受扶養直系親屬才可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與房屋租金支出均符合,惟考選部慣例常以購屋借款利息為標準答案,故選C。
臺北市陳先生於110 年度有財產交易損失5 萬元,該年度無任何財產交易所得;而其於111 年度則分別有財產交易所得7 萬元及財產交易損失4 萬元。試問陳先生於辦理111 年度所得稅申報時,可申報多少的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
A. 4 萬元
B. 5 萬元
C. 7 萬元
D. 9 萬元
參考解答
解析:財產交易損失只能從財產交易所得中減除,當年度所得不足減除時,可以遞延到以後三個年度扣除。111年度有財產交易所得7萬元,先以當年度損失4萬元相抵,剩3萬元;再由110年度尚未扣完的損失5萬元中扣除3萬元,合計可扣除4萬+3萬=7萬元,剛好等於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故可申報7萬元。尚未扣除的2萬元可遞延至112至114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故選C。
依所得稅法規定,我國居住者個人及營利事業持有發票日在民國99 年之後的短期票券,其利息所得應如何課稅?
A. 個人按10%稅率分離課稅;營利事業按15%稅率分離課稅
B. 個人按10%稅率分離課稅;營利事業按20%稅率分離課稅
C. 個人按10%稅率分離課稅;營利事業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D. 個人按15%稅率分離課稅;營利事業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參考解答
- 答案:C. 個人按10%稅率分離課稅;營利事業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解析: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及第111條規定,發票日在民國99年之後之短期票券,個人利息所得按10%稅率分離課稅;營利事業之短期票券利息所得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不分離課稅)。選項C正確描述此規定。
下列我國境內銷售的情形,何項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非為銷售的賣方?
A. 於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業人,於境內銷售貨物
B. 於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業人,於境內銷售勞務
C. 於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業人,銷售勞務予境內營業人
D. 於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
參考解答
- 答案:C. 於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業人,銷售勞務予境內營業人
解析:營業稅法第2條原則上以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為納稅義務人,所以A、B之賣方均為納稅義務人。C情形,外國事業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銷售勞務予境內營業人,依同條規定由買受人負納稅義務,故非賣方。D之外國事業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該外國事業本身即為納稅義務人,仍屬賣方。因此本題選C。
林先生於111 年度2 月贈與配偶土地1 筆,市價800 萬元,公告現值300 萬元,且林先生代為繳納此筆土地移轉的土地增值稅20 萬元。7 月贈與其長女某上市公司股票10,000 股,贈與日收盤價每股100 元、每股淨值70 元。9 月份於長子結婚時贈與新人1 間套房,市價700 萬元,土地公告現值200 萬元,房屋評定現值150 萬元。試問林先生該年度應納贈與稅額為多少?
A. 426,000 元
B. 206,000 元
C. 130,000 元
D. 106,000 元
參考解答
解析: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故2月贈與土地及代繳土增稅不列入。7月贈與上市公司股票,按贈與日收盤價計算:10,000股×100元=100萬元。9月贈與套房,按土地公告現值200萬元加房屋評定現值150萬元=350萬元,再減除子女婚嫁贈與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部分,為250萬元。全年贈與總額350萬元,減111年度免稅額244萬元,課稅贈與淨額106萬元,稅率10%,應納稅額106,000元。
下列關於土地稅的規定,何項敘述錯誤?
A. 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售與需用土地人者,免徵其土地增值稅
B.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
C. 區段徵收之土地,以現金補償其地價者,免徵其土地增值稅
D. 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半課徵
參考解答
- 答案:D. 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半課徵
解析: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被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徵收前之移轉、依法得徵收而自願售與需用土地人,以及區段徵收以現金補償地價者,均免徵土地增值稅,故A、B、C敘述正確。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依規定係減徵40%,並非減半課徵,所以D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