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四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16題
稅捐稽徵法關於納稅義務人稅捐延期或分期繳納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稅捐稽徵法關於納稅義務人稅捐延期或分期繳納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經核准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3 年 B. 應繳稅款不論多寡,稅捐稽徵機關皆得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 C. 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適用之 D. 分期繳納期間應依各年度1 月1 日郵政儲金1 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官方答案
- 答案:B. 應繳稅款不論多寡,稅捐稽徵機關皆得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
解析
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應繳稅款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故非不論多寡皆得要求提供擔保,A項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3年(同條第1項)、C項查獲鉅額稅捐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同條第1項)、D項分期繳納利息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同條第3項),均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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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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