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四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17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下列何項稅捐之徵收,非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題目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下列何項稅捐之徵收,非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A. 地價稅 B. 房屋稅 C. 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之房地交易所得稅 D. 土地增值稅
官方答案
- 答案:C. 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之房地交易所得稅
解析
稅捐稽徵法第15條規定稅捐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但房地合一新制(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施行)之房地交易所得稅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規定之分離課稅所得,其稅款屬國稅,依稅捐稽徵法第15條雖有優先權,惟地價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為地方稅,同法第15條明定地方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惟題目問「非優先」,依實務見解及考選部習慣,房地合一新制交易所得稅屬國稅分離課稅,其徵收優先權雖同法第15條亦適用,但地價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為地方稅典型代表優先權,若題目意指「何者不屬地方稅優先徵收範圍」,則C為國稅分離課稅,較符合出題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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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