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四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18題
李先生於111 年度有下列利息所得:(1)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的利息所得20,000 元(2)公司債利息所得30,000 元(3)郵政活期存…
題目
李先生於111 年度有下列利息所得:(1)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的利息所得20,000 元(2)公司債利息所得30,000 元(3)郵政活期存簿儲金利息所得6,000 元(4)臺灣各商業銀行的存款利息所得共計15,000 元(5)私人借貸之利息所得8,000 元試問李先生當年度個人可列報多少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 A. 15,000 元 B. 21,000 元 C. 23,000 元 D. 29,000 元
官方答案
- 答案:A. 15,000 元
解析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只限於金融機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收益及符合規定的股利,每戶全年上限27萬元。本題中,(1)短期票券利息屬於分離課稅,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2)公司債利息自96年起,個人持有公司債的利息也採分離課稅(就源扣繳),故不列入;(3)郵政存簿儲金利息依郵政儲金匯兌法免納所得稅;(5)私人借貸利息不是金融機構存款利息,不得扣除。因此只有臺灣各商業銀行的存款利息15,000元可以列報,且未超過27萬元上限,故選A。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