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四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24題
林先生於111 年度2 月贈與配偶土地1 筆,市價800 萬元,公告現值300 萬元,且林先生代為繳納此筆土地移轉的土地增值稅20 萬元。7 月贈與其長女某上市…
題目
林先生於111 年度2 月贈與配偶土地1 筆,市價800 萬元,公告現值300 萬元,且林先生代為繳納此筆土地移轉的土地增值稅20 萬元。7 月贈與其長女某上市公司股票10,000 股,贈與日收盤價每股100 元、每股淨值70 元。9 月份於長子結婚時贈與新人1 間套房,市價700 萬元,土地公告現值200 萬元,房屋評定現值150 萬元。試問林先生該年度應納贈與稅額為多少? A. 426,000 元 B. 206,000 元 C. 130,000 元 D. 106,000 元
官方答案
- 答案:D. 106,000 元
解析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故2月贈與土地及代繳土增稅不列入。7月贈與上市公司股票,按贈與日收盤價計算:10,000股×100元=100萬元。9月贈與套房,按土地公告現值200萬元加房屋評定現值150萬元=350萬元,再減除子女婚嫁贈與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部分,為250萬元。全年贈與總額350萬元,減111年度免稅額244萬元,課稅贈與淨額106萬元,稅率10%,應納稅額106,000元。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