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四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9題

陳大富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於民國112 年3 月15 日死亡,其於110 年8 月1 日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死亡時遺有臺中市市價1,000…

題目

陳大富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於民國112 年3 月15 日死亡,其於110 年8 月1 日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死亡時遺有臺中市市價1,000 萬元之房地1 筆,其中土地公告現值為700 萬元,房屋現值為100 萬元;另遺有美國股票折合新臺幣300 萬元。請問陳大富之遺產總額為何? A. 1,300 萬元 B. 1,100 萬元 C. 1,000 萬元 D. 800 萬元

官方答案

  • 答案:B. 1,100 萬元

解析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之1規定,死亡事實發生前二年內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依本法關於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課徵遺產稅。陳君於110年8月1日喪失國籍,距112年3月15日死亡未滿二年,故境內外財產均應計入。遺產總額之計算,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700萬元、房屋以評定現值100萬元、美國股票以死亡日時價300萬元計,合計1,100萬元。市價1,000萬元僅供參考,並非課稅基礎。故選B。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