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四等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6題
甲以自己之名義,將其父乙之鑽錶出售並移轉所有權於知情之丙,嗣後乙死亡,而甲為乙之唯一繼承人,甲與丙之間移轉鑽錶所有權之行為,其效力為何?
題目
甲以自己之名義,將其父乙之鑽錶出售並移轉所有權於知情之丙,嗣後乙死亡,而甲為乙之唯一繼承人,甲與丙之間移轉鑽錶所有權之行為,其效力為何? A. 有效 B. 無效 C. 效力未定 D. 得撤銷
官方答案
- 答案:A. 有效
解析
民法第118條第2項規定,無權處分人於處分後取得該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甲起初無權出售父錶,但父死後甲為唯一繼承人而取得所有權,原瑕疵因此補正;丙知情不影響此條適用。故甲與丙間移轉所有權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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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