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四等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9題

甲、乙、丙三人約定平均分擔借款後,言明願負連帶責任,共同向甲之父丁借款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甲、乙、丙三人約定平均分擔借款後,言明願負連帶責任,共同向甲之父丁借款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乙、丙三人為連帶債務人,故丁得向乙、丙請求全部300 萬元之給付 B. 嗣後丁向甲一人為免除其分擔部分之意思表示,則乙、丙仍須就300 萬元負清償之責 C. 嗣後丁向甲一人為免除其分擔部分之意思表示,則乙、丙只須就甲應分擔部分以外之200 萬元負清償之責 D. 倘若丁曾向甲借貸100 萬元尚未償還,則乙、丙於丁請求時,得以甲對丁之100 萬元債權主張抵銷

官方答案

  • 答案:B. 嗣後丁向甲一人為免除其分擔部分之意思表示,則乙、丙仍須就300 萬元負清償之責

解析

連帶債務中,債權人向一債務人免除其分擔部分時,依民法第276條,其他債務人僅就免除者分擔部分免責,仍須清償其餘債務,而非仍應就全部300萬元負責。故B敘述錯誤;C正確,A、D亦符合連帶債務規定。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