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四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20題

營利事業計算基本所得額時,下列何者無須計入?

題目

營利事業計算基本所得額時,下列何者無須計入? A. 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 B. 期貨交易所得 C. 適用企業併購法之免稅所得 D.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已扣繳所得

官方答案

  • 答案:D.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已扣繳所得

解析

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是以課稅所得額為基礎,加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所列項目。A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B期貨交易所得,分別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第4條之2停止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證券、期貨交易所得,均應加計;C適用企業併購法的免稅所得,亦屬條例明定應加計的免稅所得項目。D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13條免稅的所得,原則上應計入,但其中已扣繳稅款的所得,因已負擔稅負,不在加計之列,故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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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