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四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21題

總機構於境外之A 公司出租機器設備,已核准適用所得稅法第25 條,其於我國無分支機構,由境內之營業代理人B 公司處理相關業務。112 年A 公司出租機器設備給境…

題目

總機構於境外之A 公司出租機器設備,已核准適用所得稅法第25 條,其於我國無分支機構,由境內之營業代理人B 公司處理相關業務。112 年A 公司出租機器設備給境內C 公司,並取得出租收入,則A 公司應如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A. 由A 公司委託會計師辦理結算申報 B. 由A 公司委託B 公司辦理結算申報 C. 由B 公司以扣繳方式完稅 D. 由C 公司以扣繳方式完稅

官方答案

  • 答案:C. 由B 公司以扣繳方式完稅

解析

所得稅法第25條明定,總機構在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出租機器設備,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申請核准按境內營業收入的一定比例(出租機器設備為15%)計算境內所得額,免辦理結算申報,故A、B均不可採。此類案件應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按規定扣繳率扣繳;A公司在境內已設有營業代理人B公司為其處理業務,即應由B公司負扣繳義務,而非由給付人C公司扣繳。故選C。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