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四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考古題與答案

民國113年 地方四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與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共 25 題可線上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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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下列何者不是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有關納稅義務人權利保護之規定? A. 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 B. 主管機關就稅捐事項所作成之解釋函令未涉及公務機密、營業秘密、個人隱私之資訊,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決定是否公開 C. 稅法基於特定政策所擬訂之租稅優惠,應舉行公聽會並提出稅式支出評估 D. 納稅者申請復查後,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與核課、裁罰有關資料

參考解答

  • 答案:B. 主管機關就稅捐事項所作成之解釋函令未涉及公務機密、營業秘密、個人隱私之資訊,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決定是否公開

解析: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主管機關就稅捐事項所作成之解釋函令,除涉及公務機密、營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等資訊外,應予公開,並非由中央主管機關決定是否公開。A、C、D皆為該法保障納稅者權利之規定,因此不是規定者為B。

第2題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下列有關課稅範圍之敘述,何者錯誤? A. 甲公司解散,將庫存貨物分配給股東,視為銷售貨物,須開立統一發票繳納營業稅 B. 會計師事務所提供審計簽證服務收取之公費收入,非屬我國營業稅之課稅範圍,不用繳納營業稅 C. 乙公司名下一艘遠洋漁船,今年1 月出海至北太平洋海域進行捕撈作業。8 月份停靠紐西蘭當地港口時,將其所捕獲之漁獲於當地拍賣,拍賣收入應課徵我國營業稅 D. 外國A 公司在我國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給某國立大學研究使用之教材,外國A 公司和某國立大學,都不須繳納營業稅

參考解答

  • 答案:C. 乙公司名下一艘遠洋漁船,今年1 月出海至北太平洋海域進行捕撈作業。8 月份停靠紐西蘭當地港口時,將其所捕獲之漁獲於當地拍賣,拍賣收入應課徵我國營業稅

解析:本題問的是錯誤者,答案為C。營業稅法第4條以貨物交付的起運地是否在我國境內判斷銷售地;遠洋漁船在公海捕撈,漁獲直接運至紐西蘭港口拍賣,起運地及使用地均不在我國境內,非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不課我國營業稅。A符合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解散時將存貨分配給股東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B會計師提供審計簽證屬執行業務的專業勞務,課綜合所得稅,不屬營業稅課稅範圍。C所述應課徵,與上述判斷相反,為錯誤敘述。

第3題

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暫緩繳納,不另加計利息 B. 納稅義務人為經濟困難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5 年期繳納,經核准者,不另加計利息 C. 納稅義務人依法應繳納之所得稅,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如期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分期繳納期限不得逾3 年 D. 納稅義務人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錯誤時,得於繳納期間屆滿後,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

參考解答

  • 答案:C. 納稅義務人依法應繳納之所得稅,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如期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分期繳納期限不得逾3 年

解析: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依法應繳納之稅捐,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如期繳清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分期繳納之期限不得逾3年。A選項:經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原則不得僅因申請即暫緩繳納而不另加計相關規定之情形。B選項:經核准分期繳納並非一律「不另加計利息」,實務上須依規定辦理。D選項:納稅義務人發現繳納通知文書記載錯誤,應於法定或規定期間內請求查對更正,並非僅得於繳納期間屆滿後始得請求。

第4題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有關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認列,何者錯誤? A. 公司股東代收公司貨款,未依規定繳回貨款而私自挪用,公司亦未向股東追討,經稽徵機關查核時,應依臺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設算利息收入 B. 公司違反稅法規定,被課徵的滯報金、怠報金及滯納金,不能申報列為費用或損失 C. 公司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稽徵機關得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低價格核定其進貨成本 D. 公司帳載應付未付之費用,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依所得稅法之規定,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為其他收入科目

參考解答

  • 答案:A. 公司股東代收公司貨款,未依規定繳回貨款而私自挪用,公司亦未向股東追討,經稽徵機關查核時,應依臺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設算利息收入

解析:本題答案為A。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有關資金貸與股東設算利息的規定,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偏低者,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的基準利率設算利息收入;股東代收貨款私自挪用、公司未追討,實質上即公司資金流供股東使用,A誤以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設算,故錯誤。B依所得稅法第38條,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C依所得稅法第27條,進貨未取得或未保存憑證,得按當年度當地該貨品最低價格核定進貨成本;D帳載應付未付費用逾請求權時效未給付,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第5題

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營利事業列報各項成本、費用及損失減除之認定標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未實現存貨跌價損失,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②股利為盈餘之分配,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③出售土地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④公司繳納進口關稅,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⑤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超過3,000 元的部分,得列為員工薪資 A. ①②⑤ B. ①③④ C. ②④⑤ D. ①②③

參考解答

  • 答案:A. ①②⑤

解析:依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①存貨依所得稅法第44條得採成本與時價孰低,未實現跌價損失得列為損失(正確);②股利為盈餘之分配,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正確);⑤員工伙食代金超過規定限額部分視同薪資,公司得列為薪資支出(正確)。至於③出售土地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費損、④進口關稅應資本化為貨物或設備成本,均不得列為當期費用或損失。故①②⑤正確,選A。

第6題

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有關暫繳之敘述,何者正確? A.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自行向行庫繳納暫繳稅款,免辦暫繳申報 B. 公司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且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未如期申報暫繳,得選擇採用試算暫繳 C. 公司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暫繳申報,應於接到稽徵機關填發之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 日內補辦暫繳,按核定暫繳稅額另徵10%滯報金 D. 公司未於規定期限辦理暫繳,而於10 月31 日以前已依上年度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補報及補繳暫繳稅額者,應自10 月1 日起至繳納暫繳稅額之日止,按其暫繳稅額,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60530

參考解答

  • 答案:D. 公司未於規定期限辦理暫繳,而於10 月31 日以前已依上年度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補報及補繳暫繳稅額者,應自10 月1 日起至繳納暫繳稅額之日止,按其暫繳稅額,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60530

解析:依所得稅法第68條第2項,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暫繳申報,而於10月31日以前依上年度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補報並補繳者,應自10月1日起至繳納之日止,按暫繳稅額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D正確。A錯誤:獨資、合夥及經核定的小規模營利事業依第69條不適用暫繳規定,並非只免申報而仍須繳納。B錯誤:試算暫繳以如期辦理暫繳申報為要件,未如期申報者不得適用。C錯誤:10%滯報金係逾期15日仍未補辦、經稽徵機關核定暫繳稅額時加徵,非一接到滯報通知書即加徵。

第7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依序為遺囑執行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B. 某乙死亡前2 年內贈與太太房屋一棟,但太太比某乙先行離世,此筆贈與應併入某乙遺產課稅 C. 死亡前以遺囑成立之信託,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應課徵遺產稅 D. 死亡時遺有已屆民法規定消滅時效之債權,應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參考解答

  • 答案:C. 死亡前以遺囑成立之信託,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應課徵遺產稅

解析: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死亡前以遺囑成立之信託,在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先於委託人或於特定情形下死亡,而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尚未領受部分,該未領受之信託利益於受益人死亡時,應計入受益人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A選項: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之順序並非僅限於該敘述,尚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B選項:贈與人死亡前2年內之贈與原則併入遺產課稅,但若受贈人先於贈與人死亡,則該贈與不符合「應併入贈與人遺產課稅」之對象關係,並非必然併入。D選項:已屆民法規定消滅時效之債權,原則上不具財產價值,通常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第8題

依土地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有關地價稅課徵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①累進起點地價之計算,不包括農業用地、工業用地、礦業用地、免稅土地 ②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③企業興建勞工宿舍,自宿舍興建完成之日起,按2‰計徵 ④公蹤不明時,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納稅義務人之地價稅 A. ①②④ B. ①③⑤ C. ②③④ D. ③④⑤

參考解答

  • 答案:A. ①②④

解析:①正確:累進起點地價以各直轄市、縣(市)7公畝的平均地價為準,不含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②正確:土地為信託財產者,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③錯誤:企業興建勞工宿舍係按千分之十(10‰)計徵地價稅,並非2‰,2‰為自用住宅用地的稅率。④正確: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權屬不明或無人管理時,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故選①②④。

第9題

依房屋稅條例及相關法規規定,有關房屋稅課徵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①房屋稅以每年二月之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②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四分之一 ③113 年7 月1 日至114 年6 月30 日之房屋稅,應於113 年5 月份徵收 ④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房屋稅稅率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 A. ①②③ B. ②④ C. ①④ D. ①③④

參考解答

  • 答案:C. ①④

解析:①正確:房屋稅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該日房屋所有人即為當年度納稅義務人。②錯誤: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按實際使用面積分別適用住家用、非住家用稅率;非住家用部分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而非四分之一。③錯誤:房屋稅課稅期間為上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並於當年5月開徵,故113年7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之房屋稅應於114年5月徵收。④正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僅持有一戶、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適用1%優惠稅率。①④正確,選C。

第10題

陳先生於111 年8 月1 日出售自用住宅,申報土地移轉現值150 萬元,課徵土地增值稅30 萬元,嗣於113 年2 月購買自住房地,3 月1 日完成移轉登記,申報土地移轉現值140 萬元,請問陳先生可申請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金額為何? A. 0 元 B. 10 萬元 C. 20 萬元 D. 30 萬元

參考解答

  • 答案:C. 20 萬元

解析: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公式為:A=新購土地地價-(原出售土地地價-已納土地增值稅)。本題A=140-(150-30)=20萬元,且A小於已納稅額30萬元,故可退還20萬元,選C。

第11題

甲君112 年1 月1 日出租房屋給乙君,並收取押金200,000 元,租期2 年。此外,甲君每月1 日收取房租100,000 元。假設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為2%、租金費用率為43%。請問甲君112 年應申報之租賃所得為多少元? A. 520,000 元 B. 684,200 元 C. 686,280 元 D. 798,000 元

參考解答

  • 答案:C. 686,280 元

解析:租賃所得應計入租金收入及押金利息收入。租金100,000×12=1,200,000元;押金利息=200,000×2%=4,000元;總收入1,204,000元。扣除租金費用率43%後,應申報租賃所得=1,204,000×(1-43%)=686,280元,選C。

第12題

112 年甲君之綜合所得淨額為150 萬元(不含股利所得)、股利所得為50 萬元。若其選擇將股利所得合併計稅,則其應補繳或應退稅額為多少元(假設其適用之稅率級距為20%、累進差額為14 萬元)? A. 18 萬元 B. 21.75 萬元 C. 26 萬元 D. 30 萬元

參考解答

  • 答案:B. 21.75 萬元

解析:股利所得合併計稅時,應將股利併入綜合所得淨額計算稅額:$150萬+$50萬=$200萬,稅額=$200萬×20%-$14萬=$26萬。另股利所得可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50萬×8.5%=$4.25萬,未超過上限$8萬,故可全額抵減。應繳(補繳)稅額=$26萬-$4.25萬=$21.75萬,選B。C之$26萬係未抵減前之稅額,A、D均與計算結果不符。

第13題

甲君申報113 年之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時,下列說明何者正確? A. 甲君之未成年女兒在美國就學,於美國租屋之支出可申報扣除 B. 甲君將叔叔申報為其受扶養親屬,則叔叔於境內租屋之租金支出可申報扣除 C. 甲君應比較其房貸利息支出與房屋租金支出,取高者申報較為有利 D. 經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後,依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者,不得扣除

參考解答

  • 答案:D. 經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後,依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者,不得扣除

解析: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設有稅率限制:經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後,依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者,不得扣除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A境外租屋、B受扶養親屬非以納稅義務人名義租屋、C房貸利息與租金支出不得任意取高申報,故D正確。

第14題

甲君112 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為1,000 萬元,當年度捐贈如下:擬參選人K 君15 萬元、中小企業發展基金250 萬元、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捐給某大學)600 萬元。請問其可申報之捐贈扣除額為多少元? A. 710 萬 B. 715 萬 C. 760 萬 D. 865 萬

參考解答

  • 答案:C. 760 萬

解析:①對擬參選人K君捐贈$15萬:依政治獻金法,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以$10萬為限,故僅能列報$10萬。②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捐贈$250萬:依所得稅法第17條,此類捐贈不受金額限制,可全額列報$250萬。③透過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捐贈特定大學$600萬:未指定學校者可全額扣除,但指定特定學校者,列舉扣除額以不超過所得總額50%為限,即$1,000萬×50%=$500萬。合計$10萬+$250萬+$500萬=$760萬,選C。

第15題

納稅人在計算應繳或應退稅額時,下列何者可以自應納稅額中減除? A. 公債利息所得之扣繳稅額 B. 股利所得之可抵減稅額(股利所得採合併計稅) C. 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D. 政府舉辦獎券中獎所得之扣繳稅額60530

參考解答

  • 答案:B. 股利所得之可抵減稅額(股利所得採合併計稅)

解析:股利所得採合併計稅時,股利所得之可抵減稅額可自應納稅額中減除。公債利息所得、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及獎券中獎所得之扣繳稅額,不屬於本題可自應納稅額減除之項目,故選B。

第16題

符合條件之自用住宅用地可適用2‰之稅率課徵地價稅,請問下列項目何者為適用條件之一? A. 都市及非都市土地面積合計不得超過10 公畝 B. 不可出租予他人,但若自行設立商號則可適用 C. 土地所有權人若有多筆土地,則只有本人設籍之土地可適用 D.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參考解答

  • 答案:D.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解析: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適用2‰稅率之核心條件之一,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土地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A項將都市與非都市面積合計為10公畝並不正確,應分別適用面積限制;B項自行設立商號供營業使用即不符自用住宅;C項並非以「只有本人設籍」為條件,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亦可。因此正確為D。

第17題

營利事業申報費用或損失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 若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則無法認列實際支付之福利費用 B. 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得在已付薪資之15%的限度內認列為費用 C. 可提列備抵呆帳之範圍僅包括應收帳款,故應收票據不得提列備抵呆帳 D. 補繳暫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不得認列為費用

參考解答

  • 答案:B. 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得在已付薪資之15%的限度內認列為費用

解析: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得在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認列為費用,B正確。A不正確,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仍可認列實際支付之合理福利費用;C不正確,備抵呆帳可針對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等債權提列;D所述補繳暫繳稅款加計利息之處理非本題正確規則。故選B。

第18題

李小姐113 年度有下列所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規定,下列何者應計入基本所得額?①選擇分開計算之股利所得60 萬元 ②取得以父親為要保人於93 年投保人壽保險之死亡保險給付4,000 萬元 ③出售國內未上市櫃股票所得90 萬元 ④出售國外房屋一棟,經換算獲利為新臺幣70 萬元 ⑤取得以自己為要保人之年金保險給付20 萬元⑥買賣國內某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獲利50 萬元 A. ①②③⑥ B. ②③④⑤ C. ①②⑤ D. ①③⑥

參考解答

  • 答案:D. ①③⑥

解析: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個人基本所得額是以綜合所得淨額為基礎,再加計特定項目。①選擇分開計稅的股利所得未計入綜合所得淨額,仍應加計;③出售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的證券交易所得,自110年起應計入;⑥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的交易所得,也屬加計項目。②該保單於93年投保,是在本條例施行(95年)前訂立,不列入;④海外所得全年未達100萬元,免予計入;⑤要保人與受益人同為自己,不符「非屬同一人」要件,不計入。故應計入者為①③⑥。

第19題

甲公司之財務報表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計算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所得稅時,下列何者不得自未分配盈餘中減除? A. 次一年度之虧損 B. 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 C. 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或盈餘 D. 依法應由稅後純益轉為資本公積者

參考解答

  • 答案:A. 次一年度之虧損

解析:計算未分配盈餘加徵所得稅時,可減除已分配股利、依法轉為資本公積數額、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損項目等;但次一年度之虧損不得自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中減除。A為不得減除項目,B、C、D均為可減除項目。故選A。

第20題

營利事業計算基本所得額時,下列何者無須計入? A. 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 B. 期貨交易所得 C. 適用企業併購法之免稅所得 D.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已扣繳所得

參考解答

  • 答案:D.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已扣繳所得

解析: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是以課稅所得額為基礎,加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所列項目。A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B期貨交易所得,分別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第4條之2停止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證券、期貨交易所得,均應加計;C適用企業併購法的免稅所得,亦屬條例明定應加計的免稅所得項目。D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13條免稅的所得,原則上應計入,但其中已扣繳稅款的所得,因已負擔稅負,不在加計之列,故選D。

第21題

總機構於境外之A 公司出租機器設備,已核准適用所得稅法第25 條,其於我國無分支機構,由境內之營業代理人B 公司處理相關業務。112 年A 公司出租機器設備給境內C 公司,並取得出租收入,則A 公司應如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A. 由A 公司委託會計師辦理結算申報 B. 由A 公司委託B 公司辦理結算申報 C. 由B 公司以扣繳方式完稅 D. 由C 公司以扣繳方式完稅

參考解答

  • 答案:C. 由B 公司以扣繳方式完稅

解析:所得稅法第25條明定,總機構在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出租機器設備,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申請核准按境內營業收入的一定比例(出租機器設備為15%)計算境內所得額,免辦理結算申報,故A、B均不可採。此類案件應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按規定扣繳率扣繳;A公司在境內已設有營業代理人B公司為其處理業務,即應由B公司負扣繳義務,而非由給付人C公司扣繳。故選C。

第22題

甲小姐113 年贈與現金600 萬元給長子及兩名女兒;同年又用現金4,000 萬元購買房地產(房屋評定價格及土地公告現值合計為2,000 萬元),並將其贈與長子。請問其應納贈與稅為多少元?(提示:113 年贈與稅之免稅額為244 萬元;贈與淨額在2,500 萬元以下稅率為10%、超過2,500萬元至5,000 萬元部分之稅率為15%。) A. 528.4 萬元 B. 235.6 萬元 C. 205.2 萬元 D. 186.8 萬元

參考解答

  • 答案:B. 235.6 萬元

解析:贈與稅以捐贈人年度內贈與總額計算。現金贈與600萬元加上房地產贈與(以房屋評定價格及土地公告現值合計2,000萬元計價)總計2,600萬元,減除免稅額244萬元後淨額為2,356萬元,未超過2,500萬元,適用10%稅率,應納稅額為235.6萬元。故選B。

第23題

有關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 在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出售信託土地,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受託人 B. 因贈與而取得土地,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 C. 因繼承而取得土地,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 D. 土地設定典權者,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典權人

參考解答

  • 答案:A. 在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出售信託土地,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受託人

解析:依《土地稅法》及信託相關規定,土地為信託財產時,在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出售信託土地者,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即為受託人,乃因受託人實際為財產之處分人。B選項:贈與土地之納稅義務人原則為土地所有權移轉前之所有權人(受贈人原則非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C選項:繼承屬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並無以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之規定。D選項:設定典權者非土地所有權人,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並非典權人。

第24題

總機構在境內之甲公司112 年1 月出售其110 年1 月購入之房地產(甲公司非起造人),有關該房地產之交易損益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 若有交易損失,則應以該交易損失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為其課稅所得額 B. 若有交易損失,則可適用所得稅法第39 條之規定,於十年內扣除該交易損失 C. 甲公司出售房地產之所得,應適用20%之稅率 D. 該交易之課稅所得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應依規定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參考解答

  • 答案:D. 該交易之課稅所得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應依規定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解析:依《所得稅法》有關營利事業房地交易之規定,營利事業出售非其營業用固定資產而取得之房地,其交易所得應與營利事業所得額分開計算,依規定稅率課徵,而非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營利事業稅率合併課稅。A選項:營利事業出售房地如有交易損失,原則不得以交易損失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B選項:營利事業房地交易損失並非適用個人房地交易損失延後扣除之規定。C選項:營利事業房地交易所得並非一律適用20%稅率,應依其性質分開計算之規定辦理。

第25題

甲小姐112 年2 月出售其110 年1 月取得之房地產,則計算其房地產交易所得稅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若取得方式為購買,則應以購入價格經物價指數調整後之數額,為取得成本 B. 在計算持有期間時,若取得方式為繼承,則得將被繼承人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C. 應將該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中,在113 年5 月結算申報 D. 若無特殊情況,其適用稅率為45%

參考解答

  • 答案:B. 在計算持有期間時,若取得方式為繼承,則得將被繼承人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解析:依《所得稅法》及房地合一課稅相關規定,個人以繼承方式取得房地者,計算房地持有期間時,得將被繼承人原有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以決定適用之稅率及相關規定。A選項:個人購買取得房地之取得成本,原則以實際購入價額為認定,並非一律以購入價格經物價指數調整後之數額計算。C選項:個人房地合一交易所得應於規定期間申報,惟敘述中所稱「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中於113年5月結算申報」並非概括性正確表述。D選項:房地合一稅率並非一律45%,需視持有期間、交易性質等因素決定適用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