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四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25題
甲小姐112 年2 月出售其110 年1 月取得之房地產,則計算其房地產交易所得稅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甲小姐112 年2 月出售其110 年1 月取得之房地產,則計算其房地產交易所得稅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若取得方式為購買,則應以購入價格經物價指數調整後之數額,為取得成本 B. 在計算持有期間時,若取得方式為繼承,則得將被繼承人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C. 應將該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中,在113 年5 月結算申報 D. 若無特殊情況,其適用稅率為45%
官方答案
- 答案:B. 在計算持有期間時,若取得方式為繼承,則得將被繼承人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解析
依《所得稅法》及房地合一課稅相關規定,個人以繼承方式取得房地者,計算房地持有期間時,得將被繼承人原有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以決定適用之稅率及相關規定。A選項:個人購買取得房地之取得成本,原則以實際購入價額為認定,並非一律以購入價格經物價指數調整後之數額計算。C選項:個人房地合一交易所得應於規定期間申報,惟敘述中所稱「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中於113年5月結算申報」並非概括性正確表述。D選項:房地合一稅率並非一律45%,需視持有期間、交易性質等因素決定適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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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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