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地方四等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1題
甲、乙及丙等共15 戶,為臺北市某一社區大樓各層房屋之區分所有人,頂樓為公共空間,設有曬衣架供住戶使用。自民國110 年開始,因丙為15 樓之所有人,丙遂單獨使…
題目
甲、乙及丙等共15 戶,為臺北市某一社區大樓各層房屋之區分所有人,頂樓為公共空間,設有曬衣架供住戶使用。自民國110 年開始,因丙為15 樓之所有人,丙遂單獨使用該頂樓空間,嗣丙之房屋因欠債遭法院強制執行,經由丁拍定後,甲、乙與其他區分所有人,乃拒絕拍定人丁使用該頂樓空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丙為15 樓之所有人,其所有權範圍及於頂樓之空間 B. 丙為15 樓之所有人,其若欲單獨使用頂樓空間,應得到全體區分所有人之書面同意,始發生效力 C. 丙為15 樓之所有人,其若欲單獨使用頂樓空間,應得到全體區分所有人之明示分管協議,始得為之 D. 丙如有單獨使用頂樓空間之事實,住戶間互相容忍,未予干涉,且行之有年,即認為全體區分所有人間,有默示分管契約存在60440
官方答案
- 答案:D. 丙如有單獨使用頂樓空間之事實,住戶間互相容忍,未予干涉,且行之有年,即認為全體區分所有人間,有默示分管契約存在60440
解析
正確答案為D。本題涉及區分所有建物共用部分(頂樓)之使用。頂樓屬全體區分所有人共有之共用部分,非十五樓所有人丙之專有範圍,故A錯誤。依民法共有物分管規定,共有人就共有物之使用收益得成立分管契約,此契約不以書面或明示為必要;長期以來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予干涉、互相容忍,可成立「默示分管契約」,故D正確。B、C要求「書面同意」或「明示分管協議」始生效,過於嚴格,與實務承認默示分管契約(最高法院見解)不符。丁承受丙之權利,於有默示分管契約時得依約使用頂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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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