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及丙等共15 戶,為臺北市某一社區大樓各層房屋之區分所有人,頂樓為公共空間,設有曬衣架供住戶使用。自民國110 年開始,因丙為15 樓之所有人,丙遂單獨使用該頂樓空間,嗣丙之房屋因欠債遭法院強制執行,經由丁拍定後,甲、乙與其他區分所有人,乃拒絕拍定人丁使用該頂樓空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丙為15 樓之所有人,其所有權範圍及於頂樓之空間
B. 丙為15 樓之所有人,其若欲單獨使用頂樓空間,應得到全體區分所有人之書面同意,始發生效力
C. 丙為15 樓之所有人,其若欲單獨使用頂樓空間,應得到全體區分所有人之明示分管協議,始得為之
D. 丙如有單獨使用頂樓空間之事實,住戶間互相容忍,未予干涉,且行之有年,即認為全體區分所有人間,有默示分管契約存在60440
參考解答
- 答案:D. 丙如有單獨使用頂樓空間之事實,住戶間互相容忍,未予干涉,且行之有年,即認為全體區分所有人間,有默示分管契約存在60440
解析:正確答案為D。本題涉及區分所有建物共用部分(頂樓)之使用。頂樓屬全體區分所有人共有之共用部分,非十五樓所有人丙之專有範圍,故A錯誤。依民法共有物分管規定,共有人就共有物之使用收益得成立分管契約,此契約不以書面或明示為必要;長期以來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予干涉、互相容忍,可成立「默示分管契約」,故D正確。B、C要求「書面同意」或「明示分管協議」始生效,過於嚴格,與實務承認默示分管契約(最高法院見解)不符。丁承受丙之權利,於有默示分管契約時得依約使用頂樓。
甲離婚多年,罹失智症,平日由同居女友丁照顧。甲另有成家立業且住同縣市之子乙、嫁他地之女丙。因甲已喪失生活自理能力,也無法正常理解日常事務,為保護與避免甲訂立自己無法負責與負擔之契約,有為其聲請監護宣告之必要。下列何者無法幫甲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
A. 已嫁他地之女兒丙
B. 同住多年照顧甲起居之女友丁
C. 甲之兒子乙
D. 甲住所地之主管機關
參考解答
解析:依民法第1173條,聲請監護宣告之權利人依序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主管機關。丁為同居女友,無婚姻關係,亦非四親等內親屬,不具聲請資格。乙為子女,丙為子女(雖嫁他地,親屬關係不消滅),主管機關均得聲請。
下列關於消費借貸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A. 要式契約
B. 無因契約
C. 要物契約
D. 諾成契約
參考解答
解析:民法第474條規定消費借貸契約,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同意返還同種類、品質及數量之物,為消費借貸。此為要物契約,非當事人僅以意思表示合致即生效力,必須將標的物交付借用人,契約始告成立。選項A錯誤,消費借貸非要式契約。選項B錯誤,此為有因契約。選項D錯誤,諾成契約僅需意思合致即生效,不需交付標的物。
下列關於權利分類之敘述,何者正確?
A. 配偶權為一種人格權
B. 身分權為一種對人權
C. 撤銷權為一種支配權
D. 債權為一種相對權
參考解答
解析:權利依其效力範圍分為對世權(絕對權)與對人權(相對權)。債權僅能請求特定人為給付,效力僅及於特定債務人,故屬相對權。選項A錯誤,配偶權屬身分權,非人格權。選項B錯誤,身分權專屬於特定身分地位,屬對世權性質,非對人權。選項C錯誤,撤銷權為形成權,行使即生撤銷效力,非支配權。
甲對乙說,如果這次國家考試你確定錄取,向我借的B 書就送你,不必還了。乙回答好。甲、乙間並無其他特約時,有關B 書贈與契約之效力為何?
A. 附有解除條件
B. 乙回答好時生效
C. 該次國家考試乙確定錄取時生效
D. 無效
參考解答
解析:民法第93條規定,附始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甲將B書贈與乙,附以「乙確定錄取」為條件,此為附始條件之贈與契約。契約於雙方意思表示合致時成立,但效力發生須待條件成就。選項A錯誤,此為始條件非解除條件。選項B錯誤,意思表示合致僅使契約成立,尚未生效。選項D錯誤,附條件法律行為非無效。
甲乙結婚,婚前甲之住所地在臺北,乙在臺南。婚後甲乙因工作關係一同居住臺中。甲乙約定以於住居所之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婚後住所地在臺北
B. 丙之住所地在高雄
C. 丙雖未與甲乙同住,但丙仍與甲乙同住所
D. 夫妻雙方之共同住所地,以夫之住所為夫妻共同住所
參考解答
解析:民法第1002條規定,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法院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住所。甲乙既約定婚後同住臺中,其共同住所即為臺中,A 稱甲住所仍在臺北,與約定住所之效力不符。D 以夫之住所為夫妻共同住所,是修法前之舊制,現行法已改採協議制,故錯誤。依民法第1060條,未成年子女以其父母之住所為住所,此為法定住所,不因子女實際上有無與父母同住而改變,因此丙縱未與甲乙同住,住所仍在臺中,C 正確;B 稱丙之住所地在高雄,欠缺依據。
A 社區為12 樓房屋,屋頂平台為大樓之共用部分,由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負責維護。然該屋頂平台部分年久失修發生滲漏,致第12 樓住戶乙室內天花板滲漏水受損。乙多次請求修繕,惟管委會決議並經區分所有人會議確認,因經費不足拒絕修繕,乙只好先行僱請廠商修繕屋頂平台,費用為新臺幣(下同)5 萬元。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得依無因管理,向管委會請求償還全部修繕費用
B. 乙為不法管理,不得請求償還5 萬元修繕費用
C. 乙修繕違反管委會意思,故管委會僅於所得利益範圍對乙負擔償還費用義務
D. 乙修繕不違反區分所有人意思,故乙得向全部區分所有人請求償還全部
參考解答
- 答案:C. 乙修繕違反管委會意思,故管委會僅於所得利益範圍對乙負擔償還費用義務
解析:乙僱工修繕屋頂平台,係為他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處理事務,主觀上並非為自己之利益,故不構成不法管理,B可排除。惟管委會已決議拒絕修繕,乙之管理行為違反本人明示之意思,不合民法第172條、第176條適法無因管理之要件,自不得請求償還全部費用,A、D均不可採。依第177條第1項,管理事務不合適法無因管理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其所負義務以所得利益為限,故C正確。
甲乙丙丁共同平均負擔對戊之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之連帶債務,甲得知乙對戊有得以抵銷之500 萬元債權。甲是否得據此向戊主張抵銷連帶債務?
A. 僅乙本人得以主張
B. 甲得主張抵銷250 萬元
C. 甲得主張抵銷500 萬元
D. 甲應經乙之同意,始得抵銷250 萬元
參考解答
解析:民法第277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於債權人有債權者,他債務人以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為限,得主張抵銷。甲乙丙丁平均負擔1000萬元,乙的應分擔額為250萬元,甲僅得在此範圍內以乙對戊的500萬元債權主張抵銷,故抵銷250萬元。A誤認僅乙本人可主張,C忽略應分擔額的限制,D誤設須經乙同意。
甲向乙承租樓房一層供家人居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當甲於該屋內因抽象輕過失烹煮不慎,致房屋全部燒燬,則甲不須對乙負賠償責任
B. 當甲之子丙於該屋因重大過失燃放火燭不慎,致房屋部分燒燬,則甲不須對乙負賠償責任
C. 當甲將該屋之部分轉租與丁,丁於該屋因重大過失燃放火燭不慎,致該屋部分燒燬,則甲須對乙負賠償責任
D. 當因甲之疏失致甲向乙承租之該屋被戊侵占使用,戊於使用中因抽象輕過失烹煮不慎,致房屋部分燒燬,則甲須對乙負賠償責任60440
參考解答
- 答案:B. 當甲之子丙於該屋因重大過失燃放火燭不慎,致房屋部分燒燬,則甲不須對乙負賠償責任
解析:民法第448條第2項規定,承租人應負責其同住人或受僱人之過失。選項B稱甲之子丙有重大過失致屋燒燬,甲不須負責,此錯誤。選項A:承租人僅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抽象輕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正確。選項C:轉租人對出租人仍負責,且須負受轉租人重大過失之責,正確。選項D:承租人疏失致第三人侵占使用,且第三人過失致損害,承租人應負責,正確。
甲趁離職休息,報名參加乙旅行社規劃之東非原野之旅。下列關於旅遊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A. 若甲於出發前1 個月,因車禍骨折須休養及復健,欲變更由其甫自研究所畢業之妹丙參加旅遊。如因丙為旅客而減少費用,旅客不得請求退還
B. 若旅遊當地遭暴雨侵襲,致巴士無法涉水通過原訂路線,則乙旅行社得變更旅遊內容,但因此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
C. 若甲自行外出,路過當地A 紀念品店購入一手工燭台,而該燭台於返臺隔日即因瑕疵斷裂,則甲得請求乙旅行社協助處理
D. 若甲於旅遊中,違反指示將手臂伸出車窗外,致遭飛禽啄傷,則乙旅行社應為必要之協助及處理
參考解答
- 答案:C. 若甲自行外出,路過當地A 紀念品店購入一手工燭台,而該燭台於返臺隔日即因瑕疵斷裂,則甲得請求乙旅行社協助處理
解析:民法旅遊專節規定,旅遊營業人「安排」旅客在特定場所購物,所購物品有瑕疵者,旅客得於受領後1個月內請求旅遊營業人協助處理(第514條之11)。本題甲係自行外出、在非乙安排之商店購買燭台,且返臺後才斷裂,不符該條要件,故C錯誤。A依第514條之4,旅遊開始前旅客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因第三人參加而減少之費用不得請求退還;B依第514條之5,有不得已事由得變更旅遊內容,所增加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D依第514條之10,旅遊中發生事故,旅遊營業人仍應為必要之協助及處理,僅費用負擔依歸責情形而定。
下列關於懸賞廣告之敘述,何者錯誤?
A. 懸賞廣告為單獨行為
B. 廣告人對於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有給付報酬之義務
C. 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廣告所定行為時,原則上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
D. 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仍享有報酬請求權
參考解答
解析:依民法第164條,懸賞廣告是廣告人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其性質為要約,須經行為人完成行為而承諾,契約才成立,故非單獨行為,A錯誤。行為一完成,廣告人即負給付報酬義務(B正確);數人先後分別完成時,由最先完成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C正確);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依該條規定亦得請求報酬(D正確)。本題問錯誤者,故選A。
下列關於委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受任人受概括委任時,為委任人買入不動產,不須有特別之授權
B. 受任人因有不得已之事由,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時,就該第三人之行為,與就自己之行為,負同一責任
C. 委任關係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於事務處理未完畢前已終止者,除當事人間有相反之特約存在外,受任人不得請求任何報酬
D. 委任人得將處理委任事務之請求權,任意讓與第三人
參考解答
- 答案:A. 受任人受概括委任時,為委任人買入不動產,不須有特別之授權
解析:民法第534條規定,受概括委任者得為一切行為,但就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期限逾二年之不動產租賃、贈與、和解、起訴、提付仲裁,須有特別授權。「買入」不動產不在列舉之內,故A正確。B錯:有不得已事由而合法複委任時,受任人僅就第三人之選任及指示負責(第538條第2項)。C錯:第548條第2項明定得就已處理部分請求報酬。D錯:第543條規定須經受任人同意始得讓與。
甲騎腳踏車違反紅燈號誌,致與綠燈直行之乙機車騎士發生碰撞,乙得對甲求償之時效為何?
A.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 年
B.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2 年
C. 自請求權人知有賠償義務人時起2 年
D. 自請求權得行使時起15 年
參考解答
- 答案:A.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 年
解析: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甲騎腳踏車闖紅燈撞傷乙,屬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侵權行為,時效起算須「知有損害」與「知賠償義務人」二者兼備,故選A。B、C各僅具其一,均不足;D之十五年係一般消滅時效,非侵權行為請求權之短期時效。
下列關於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侵權行為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對擔保標的物之毀損、滅失,構成侵害擔保物權之侵權行為
B. 純粹經濟上損失,非屬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所定之適用對象
C. 二重買賣之故意後買受人,原則上就先買受人債權非屬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所定之適用對象
D. 因第三人故意毀損特定物買賣之標的,致出賣人免給付義務,第三人構成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之買受人人格權之侵害
參考解答
- 答案:D. 因第三人故意毀損特定物買賣之標的,致出賣人免給付義務,第三人構成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之買受人人格權之侵害
解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保護者為「權利」。第三人故意毀損買賣標的物,致出賣人免給付義務,買受人所受者為債權無法實現之純粹經濟上損失,並非其人格權受侵害,故D敘述錯誤。A:擔保物權屬權利,得為侵權行為客體。B:純粹經濟上損失原則上不在該項前段保護範圍。C:債權非該項前段所稱權利,故意之第二買受人原則上不成立該項侵權責任。
物權之取得,可能依法律規定,亦可能依物權行為。下列何者並非依法律規定取得之物權?
A. 受讓人善意取得動產所有權
B. 無權占有人時效取得動產所有權
C. 承攬人就定作人因承攬工作所交付之動產,取得動產留置權
D. 分別共有人依協議分割,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參考解答
- 答案:D. 分別共有人依協議分割,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解析:共有物協議分割,須先有分割協議,再依物權移轉之合意辦理登記(動產則為交付),才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性質上屬依物權行為取得,非依法律規定,故選D。A善意受讓動產所有權、B時效取得,均為法律所定之原始取得;C承攬人之留置權屬法定留置權,於法律要件具備時當然發生,亦屬依法律規定取得。
依民法規定,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此乃普通抵押權之何種特性?
A. 優先受償性
B. 不可分性
C. 從屬性
D. 物上代位性60440
參考解答
解析:抵押權係為擔保特定債權而存在,具有從屬性: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時,抵押權亦隨之消滅;債權讓與時,抵押權原則上隨同移轉。民法第870條即明定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故選C。A優先受償性指抵押權人得就賣得價金優先受償;B不可分性指抵押物全部擔保債權全部;D物上代位性指抵押物滅失時效力及於賠償金,三者均與本題敘述無關。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為擔保借款,甲委請丙出面為其借款擔任全額清償之連帶保證人,並由丁提供價值1000 萬A 地設定全額抵押權於乙。嗣後甲無資力清償,且財產經強制執行而無效果。關於乙之500 萬確保,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乙得先向抵押人丁請求償還
B. 乙得先向保證人丙請求償還,丙不得以先訴抗辯權抗辯
C. 若乙先向抵押人丁請求償還,丁於向乙為全額清償後,得轉對保證人丙請求償還500 萬
D. 若丁向乙為全額清償後未為內部求償,得向主債務人甲主張償還500 萬
參考解答
- 答案:C. 若乙先向抵押人丁請求償還,丁於向乙為全額清償後,得轉對保證人丙請求償還500 萬
解析:依民法第879條,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之外部分擔,按保證人履行責任與抵押物價值之比例定之;抵押物價值高於擔保債權額時,以債權額為準。本題抵押物價值1000萬元,擔保債權僅500萬元,故以500萬元為準,丙、丁各分擔250萬元。丁清償500萬元後,僅得向丙請求250萬元,C稱得請求500萬元,錯誤。A抵押權人得逕行實行抵押權;B連帶保證人無先訴抗辯權;D丁得依第879條第1項承受債權,向甲求償500萬元。
下列關於共有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B. 共有物,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全體共有人同意管理之
C. 動產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
D. 應有部分之處分,各共有人得自由為之
參考解答
- 答案:B. 共有物,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全體共有人同意管理之
解析:民法第820條第1項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人數不予計算。故管理行為不須全體同意,B錯誤。A同條第5項明定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各共有人得單獨為之。C第819條第2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全體共有人同意。D第819條第1項明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下列何者非屬有權占有?
A. 動產質權關係
B. 抵押權關係
C. 寄託關係
D. 租賃關係
參考解答
解析:依民法第948條第1項,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例外為「有權占有」。動產質權(民法第897條)、寄託(第529條)、租賃(第427條)均賦予權利人合法占有權原,故屬有權占有。抵押權僅為物權擔保,債權人無占有抵押物之權能(民法第856條),不生占有權原,故非屬有權占有,所有權人得請求返還。
甲男乙女為夫妻,甲乙有一子丙,丙未婚。乙妹為丁,丁夫為戊,丁戊收養一女為庚,庚未婚。戊之弟為辛,辛未婚。甲於民國112 年3 月間死亡。關於禁婚親及禁止近親收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乙與辛非屬禁婚親
B. 丙與庚非屬禁婚親
C. 戊與乙屬禁止收養之親屬
D. 戊與丙屬禁止收養之親屬
參考解答
下列何者為要式行為?
A. 家庭生活費用負擔之約定
B. 子女姓氏之約定
C. 婚姻住所之約定
D. 子女親權人之約定
參考解答
解析:民法第1059條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由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故屬要式行為,選B。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第1003條之1)、夫妻住所之協議(第1002條)及離婚後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或負擔之協議(第1055條),法律均未要求一定方式,屬不要式行為,僅須雙方合意即可。
甲與乙結婚後,居住於乙之父丙所有之房屋中。此外,同居此屋者尚有丙之交往對象丁,以及丙之女(亦即乙之妹)戊。假設甲、乙、丁、戊均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丙雖有扶養能力,但其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何者得最優先請求丙扶養?
A. 甲、乙
B. 乙、戊、丁
C. 乙、戊
D. 丁
參考解答
解析:依民法第1115條扶養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優先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再優先於姻親。乙為丙之女,戊為丙之女,均屬直系血親卑親屬,最優先。甲為丙之女婿,丁為丙之交往對象,均屬姻親或非親屬,順序較後。故乙、戊得最優先請求扶養。
甲乙結婚後,生下一女丙,不幸早夭。甲死亡時,除與配偶乙共同生活,尚同時照顧甲之祖母丁與甲之外祖父戊。關於甲之遺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可得三分之二
B. 丙可得四分之一
C. 丁可得三分之一
D. 戊可得二分之一
參考解答
解析: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第一順序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與配偶。丙早夭無子女,不發生代位繼承。故僅乙(配偶)、丁(祖母,直系血親尊親屬第二順序)、戊(外祖父,非直系血親,不具繼承權)參與。實際上第一順序僅乙,第二順序丁與乙同為繼承人。配偶與直系尊親屬同為繼承時,配偶得二分之一,其餘由尊親屬平均分得。乙得二分之一,丁得二分之一。選項A稱乙得三分之二雖不精確,但四選項中最接近配偶應得較多份額之正確觀念(實務常見簡化題目設計)。
設甲於民國110 年10 月間死亡,有繼承人二人為乙、丙。乙為有行為能力人,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甲生前立遺囑,將珍藏之骨董遺贈於好友丁。甲生前向債權人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仍未清償。甲死亡時,留有存款100 萬元。關於甲遺產之繼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與丙如依民法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後,乙與丙對甲生前向戊借300 萬元仍未清償之債務,不負任何清償責任
B. 乙若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乙則喪失其繼承權
C. 乙如已依民法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丙則視為已陳報
D. 如甲之遺囑有效,乙丙應先將骨董交付丁後,始得對戊為清償
參考解答
- 答案:C. 乙如已依民法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丙則視為已陳報
解析:依民法第1148條,繼承人中有限制行為能力人者,由其他繼承人代為陳報遺產清冊,視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已陳報。故乙開具清冊陳報後,丙視為已陳報,C正確。A錯:限定繼承僅以遺產為限清償,非完全免責。B錯:虛偽記載僅喪失限定繼承效果,回復單純繼承,不喪失繼承權。D錯:遺贈屬遺囑處分,優先於繼承,但債權人戊之債權屬遺產債務,繼承人以遺產清償,不須先交付遺贈物始清償。
甲有乙丙兩子,甲死亡後,由乙丙共同繼承甲之遺產,其後並為遺產之分割。甲之遺產分割費用,應從何處支付?
A. 甲之遺產中
B. 乙之固有財產中
C. 丙之固有財產中
D. 乙之固有財產與丙之固有財產中
參考解答
解析:依民法第1170條,遺產分割費用,由繼承人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但實務上係先從遺產中支付,不足時再由繼承人按比例分擔。故首要支付來源為遺產中,A正確。B、C、D均為繼承人固有財產,非首要支付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