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地方四等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2題

甲離婚多年,罹失智症,平日由同居女友丁照顧。甲另有成家立業且住同縣市之子乙、嫁他地之女丙。因甲已喪失生活自理能力,也無法正常理解日常事務,為保護與避免甲訂立自己…

題目

甲離婚多年,罹失智症,平日由同居女友丁照顧。甲另有成家立業且住同縣市之子乙、嫁他地之女丙。因甲已喪失生活自理能力,也無法正常理解日常事務,為保護與避免甲訂立自己無法負責與負擔之契約,有為其聲請監護宣告之必要。下列何者無法幫甲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 A. 已嫁他地之女兒丙 B. 同住多年照顧甲起居之女友丁 C. 甲之兒子乙 D. 甲住所地之主管機關

官方答案

  • 答案:B. 同住多年照顧甲起居之女友丁

解析

依民法第1173條,聲請監護宣告之權利人依序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主管機關。丁為同居女友,無婚姻關係,亦非四親等內親屬,不具聲請資格。乙為子女,丙為子女(雖嫁他地,親屬關係不消滅),主管機關均得聲請。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