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地方四等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14題
下列關於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侵權行為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下列關於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侵權行為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對擔保標的物之毀損、滅失,構成侵害擔保物權之侵權行為 B. 純粹經濟上損失,非屬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所定之適用對象 C. 二重買賣之故意後買受人,原則上就先買受人債權非屬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所定之適用對象 D. 因第三人故意毀損特定物買賣之標的,致出賣人免給付義務,第三人構成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之買受人人格權之侵害
官方答案
- 答案:D. 因第三人故意毀損特定物買賣之標的,致出賣人免給付義務,第三人構成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之買受人人格權之侵害
解析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保護者為「權利」。第三人故意毀損買賣標的物,致出賣人免給付義務,買受人所受者為債權無法實現之純粹經濟上損失,並非其人格權受侵害,故D敘述錯誤。A:擔保物權屬權利,得為侵權行為客體。B:純粹經濟上損失原則上不在該項前段保護範圍。C:債權非該項前段所稱權利,故意之第二買受人原則上不成立該項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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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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