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地方四等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21題

下列何者為要式行為?

題目

下列何者為要式行為? A. 家庭生活費用負擔之約定 B. 子女姓氏之約定 C. 婚姻住所之約定 D. 子女親權人之約定

官方答案

  • 答案:B. 子女姓氏之約定

解析

民法第1059條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由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故屬要式行為,選B。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第1003條之1)、夫妻住所之協議(第1002條)及離婚後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或負擔之協議(第1055條),法律均未要求一定方式,屬不要式行為,僅須雙方合意即可。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