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地方四等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22題
甲與乙結婚後,居住於乙之父丙所有之房屋中。此外,同居此屋者尚有丙之交往對象丁,以及丙之女(亦即乙之妹)戊。假設甲、乙、丁、戊均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丙雖有扶…
題目
甲與乙結婚後,居住於乙之父丙所有之房屋中。此外,同居此屋者尚有丙之交往對象丁,以及丙之女(亦即乙之妹)戊。假設甲、乙、丁、戊均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丙雖有扶養能力,但其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何者得最優先請求丙扶養? A. 甲、乙 B. 乙、戊、丁 C. 乙、戊 D. 丁
官方答案
- 答案:C. 乙、戊
解析
依民法第1115條扶養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優先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再優先於姻親。乙為丙之女,戊為丙之女,均屬直系血親卑親屬,最優先。甲為丙之女婿,丁為丙之交往對象,均屬姻親或非親屬,順序較後。故乙、戊得最優先請求扶養。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