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地方四等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22題

甲與乙結婚後,居住於乙之父丙所有之房屋中。此外,同居此屋者尚有丙之交往對象丁,以及丙之女(亦即乙之妹)戊。假設甲、乙、丁、戊均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丙雖有扶…

題目

甲與乙結婚後,居住於乙之父丙所有之房屋中。此外,同居此屋者尚有丙之交往對象丁,以及丙之女(亦即乙之妹)戊。假設甲、乙、丁、戊均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丙雖有扶養能力,但其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何者得最優先請求丙扶養? A. 甲、乙 B. 乙、戊、丁 C. 乙、戊 D. 丁

官方答案

  • 答案:C. 乙、戊

解析

依民法第1115條扶養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優先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再優先於姻親。乙為丙之女,戊為丙之女,均屬直系血親卑親屬,最優先。甲為丙之女婿,丁為丙之交往對象,均屬姻親或非親屬,順序較後。故乙、戊得最優先請求扶養。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