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地方四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21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關於贈與稅之申報與繳納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關於贈與稅之申報與繳納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財產總額超過免稅額時,應於超過部分發生後30 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B. 同一贈與人在同一年內有多次應申報之贈與行為者,應於最後一次辦理贈與稅申報時,將前次贈與事實及納稅情形合併申報 C. 贈與稅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2 個月內繳清,必要時可申請延期2 個月 D. 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 萬元以上確有困難時,納稅義務人得申請分36 期繳納,每期間隔不得超過2 個月
官方答案
- 答案:D. 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 萬元以上確有困難時,納稅義務人得申請分36 期繳納,每期間隔不得超過2 個月
解析
D 錯誤。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 30 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申請分 18 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 2 個月為限,並非 36 期。A 符合第24條:一年內贈與總額超過免稅額者,應於超過部分之贈與行為發生後 30 日內辦理申報。B 符合第25條:同一贈與人同一年內有多次應申報之贈與,於最後一次申報時合併申報以前各次贈與事實及納稅情形。C 符合第30條: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 2 個月內繳清,必要時得申請延期 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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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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