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地方四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20題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不計入贈與總額的項目?
題目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不計入贈與總額的項目? A.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 B. 捐贈各級政府之財產 C. 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 D.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官方答案
- 答案:A.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
解析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捐贈各級政府之財產(B)、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C)、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D),均不計入贈與總額。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原雖不計入贈與總額,但受贈人自受贈日起5年內未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於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者,應追繳應納稅賦,即回復為應課稅狀態,故A非屬(或不再屬)不計入贈與總額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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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