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四等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第1題

同一公司員工之甲和乙為追求女同事而鬧翻,甲乃意圖毒殺乙,某日買 飲料並將毒藥混入其中,託請不知情之丙將飲料拿給乙喝,丙拿飲料放 到乙的座位上,未料乙的好朋友丁恰…

題目

同一公司員工之甲和乙為追求女同事而鬧翻,甲乃意圖毒殺乙,某日買 飲料並將毒藥混入其中,託請不知情之丙將飲料拿給乙喝,丙拿飲料放 到乙的座位上,未料乙的好朋友丁恰巧來找乙,將該飲料喝下,隨即腹 痛,甲發現丁誤喝,立即將丁送醫,經急救後丁恢復健康。問:甲應負 何刑責?(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主觀上有殺害乙之故意,客觀上將混有毒藥之飲料送至乙座位,已使乙之生命法益陷於直接危險,屬於殺人行為之著手;因乙未飲用而未發生死亡結果,甲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
  • 二、丁誤飲部分,甲對行為客體之認識雖有偏離,惟生命法益等價,實務多認屬等價客體錯誤,不阻卻殺人故意;學說亦有認係打擊錯誤,對丁僅負過失傷害責任。無論採何說,甲均不成立殺人既遂。
  • 三、甲發現丁誤飲後立即送醫,丁經急救恢復,若認甲對丁有殺人故意,其出於己意盡力防止死亡結果發生,得依刑法第27條第1項中止犯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若採打擊錯誤說,則無中止犯適用,僅就過失傷害負責。
  • 四、丙不知飲料有毒,欠缺犯罪故意,僅係甲之無故意工具,不成立殺人罪;甲利用丙實行,為間接正犯。若採打擊錯誤說,甲對丁之過失傷害與對乙之殺人未遂,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 五、結論:甲成立殺人未遂罪,得依未遂或中止犯規定減輕;實際適用仍視法院對客體錯誤或打擊錯誤之採擇,以及甲對丁有無殺人故意而定。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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