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四等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考古題
民國110年 地方四等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題目與答案
同一公司員工之甲和乙為追求女同事而鬧翻,甲乃意圖毒殺乙,某日買
飲料並將毒藥混入其中,託請不知情之丙將飲料拿給乙喝,丙拿飲料放
到乙的座位上,未料乙的好朋友丁恰巧來找乙,將該飲料喝下,隨即腹
痛,甲發現丁誤喝,立即將丁送醫,經急救後丁恢復健康。問:甲應負
何刑責?(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主觀上有殺害乙之故意,客觀上將混有毒藥之飲料送至乙座位,已使乙之生命法益陷於直接危險,屬於殺人行為之著手;因乙未飲用而未發生死亡結果,甲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
- 二、丁誤飲部分,甲對行為客體之認識雖有偏離,惟生命法益等價,實務多認屬等價客體錯誤,不阻卻殺人故意;學說亦有認係打擊錯誤,對丁僅負過失傷害責任。無論採何說,甲均不成立殺人既遂。
- 三、甲發現丁誤飲後立即送醫,丁經急救恢復,若認甲對丁有殺人故意,其出於己意盡力防止死亡結果發生,得依刑法第27條第1項中止犯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若採打擊錯誤說,則無中止犯適用,僅就過失傷害負責。
- 四、丙不知飲料有毒,欠缺犯罪故意,僅係甲之無故意工具,不成立殺人罪;甲利用丙實行,為間接正犯。若採打擊錯誤說,甲對丁之過失傷害與對乙之殺人未遂,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 五、結論:甲成立殺人未遂罪,得依未遂或中止犯規定減輕;實際適用仍視法院對客體錯誤或打擊錯誤之採擇,以及甲對丁有無殺人故意而定。
住都市之甲女放假到山上散心,因不熟悉該地而啟用衛星導航,但因導
航錯誤,致使甲越走越偏離正常道路,此時天色已晚,正當甲女心急如
焚時,恰好住在該山區之乙男騎機車經過,甲乃求助乙,乙見甲單獨一
人而心生邪念,佯稱將載甲下山,甲隨即搭乘乙之機車,稍後甲發現乙
行駛之道路越來越偏僻,乃要求乙停車,乙不但不停更加速行駛,甲大
聲喝斥無效後心急跳車,滾落路旁身受重傷,乙立即逃匿無蹤,恰巧其
他當地住戶聽見異聲而發現甲。問:乙應負何刑責?(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乙佯稱載甲下山,卻駛往偏僻道路,經甲要求停車仍加速行駛,係以非法方法剝奪甲之行動自由,成立刑法第302條第1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其不讓甲下車之強制行為,為剝奪行動自由所吸收,不另論第304條強制罪。
- 二、乙「心生邪念」僅屬主觀意圖,題目未顯示其已著手為強制性交之構成要件行為,尚難成立刑法第221條第2項、第1項強制性交未遂;若乙有進一步脅迫、脫衣或撫摸等行為,則應另論之。
- 三、甲因乙加速而跳車重傷,乙對甲可能跳車受傷應有預見可能性,且其剝奪自由行為迫使甲冒險跳車,具客觀歸責,成立刑法第284條後段過失致重傷罪;若認乙有傷害不確定故意,則成立第277條第2項傷害致重傷罪。
- 四、乙肇事後逃匿,甲已因重傷而無自救力,乙因自己前行為負有救助義務,能救護而不救護,成立刑法第294條第1項有義務者遺棄罪。乙騎機車致甲受傷後逃逸,是否另成立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應視是否屬交通事故及有無救護義務而定。
- 五、乙所犯剝奪行動自由、過失致重傷及遺棄等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原則上數罪併罰;實際罪名仍應依乙有無性侵著手、傷害故意及事故認定調整。
警察甲巡邏時碰見受通緝之煙毒犯乙,甲立即逮捕乙並帶返警察局途
中,乙為求脫逃乃以所戴之名貴鑽錶賄賂甲請求釋放,甲竟收下鑽錶,
解開手拷讓乙離去。問:甲、乙應負何刑責?(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為警察,屬刑法上公務員,其收受乙交付之名貴鑽錶,作為釋放乙之對價,係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收受賄賂罪。
- 二、甲解開乙手銬使其離去,係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之人,成立刑法第163條第1項公務員縱放人犯罪。甲所犯收賄與縱放人犯,保護法益不同,犯意各別,原則上數罪併罰。
- 三、乙以鑽錶賄賂甲,請求甲違背職務釋放,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行賄罪。乙被合法逮捕,若僅被動接受甲縱放而離去,實務多認不另成立刑法第161條第1項脫逃罪。
- 四、惟乙主動行求釋放,是否成立脫逃罪之教唆,學說尚有爭議;若認乙有積極脫離公權力拘束之行為,則可能另論脫逃罪,與行賄罪數罪併罰。
- 五、結論:甲成立收受賄賂罪與縱放人犯罪;乙成立行賄罪,脫逃罪原則上不成立。乙原受通緝之毒品案件,應與本案行賄行為分別處理。
甲為某市政府水利局之公務員,負責河川巡防業務,某日氣象局預報強
烈颱風即將來襲,甲依規定本應至轄管河川巡視,並命於河川地堆置物
品之人民立即搬離該等物品,以免阻擋水流造成災害。然而甲因當日中
午朋友邀宴喝醉酒而溜班回家睡覺,並未依規定巡視,而強烈颱風卻於
當日下午來襲,乙於河川地堆放之貨櫃因未及時移置他處,被強風吹落
河面隨河水漂流並堵塞橋孔,使河水漫出河岸,淹沒河邊之村里,造成
居民丙、丁二人被水沖走溺斃。甲闖禍後,因心生畏懼欲以當日請假卸
責,遂苦苦請求在診所行醫之父親戊,開具不實診斷證明,偽稱甲於颱
風期間患有嚴重之暈眩、耳鳴等疾病,無法執行職務。甲乃持診斷書辦
理颱風當日之請假事宜。問:甲、戊應負何刑責?(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負責河川巡防,於強烈颱風來襲前應巡視河川並命堆置物品者搬離,卻飲酒溜班回家睡覺,未執行法定職務,致貨櫃堵塞橋孔、河水溢流淹沒村里,丙丁溺斃,成立刑法第130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 二、甲對颱風來襲及未巡視可能造成水患致人死傷,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與丙丁死亡間有因果關係及客觀歸責,另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此與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 三、甲持戊開立之不實診斷證明辦理請假,該診斷書係醫師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內容不實足以生損害於機關人事管理,甲成立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其教唆戊登載不實部分,與行使行為依法條競合或想像競合處理。
- 四、戊身為醫師,明知甲無眩暈、耳鳴等疾病,仍開立不實診斷證明,成立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診斷書名義人為戊,戊有製作權限,故非偽造私文書;若戊與甲有共同行使之犯意聯絡,可能另成立行使罪之共同正犯。
- 五、甲所犯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與過失致死想像競合)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數罪併罰。至甲是否另成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應視請假機關有無實質審查義務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