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四等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1題
甲因涉犯殺人罪嫌遭檢察官乙依法逕行拘提。在乙指揮下,司法警察官 丙帶隊前往甲的住家執行拘提。發現甲並且確認身分後,按照刑事訴訟 法,丙有那些告(通)知義務?(2…
題目
甲因涉犯殺人罪嫌遭檢察官乙依法逕行拘提。在乙指揮下,司法警察官 丙帶隊前往甲的住家執行拘提。發現甲並且確認身分後,按照刑事訴訟 法,丙有那些告(通)知義務?(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拘提依據與拘票交付:依刑事訴訟法第79條,拘票應備二聯,執行拘提時應以一聯交被告或其家屬。本題甲係依第88條之1逕行拘提(warrantless arrest),急迫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丙執行者,應於執行後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檢察官不簽發時應即釋放。丙確認身分後,應告知甲拘提依據及所涉罪名,並於取得拘票後交付一聯,家屬在場時亦得交付。
- 二、權利告知:依第95條及第100條之2,司法警察官詢問犯罪嫌疑人前,應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變更時再告知;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意思陳述;得選任辯護人;得請求調查有利證據。丙於詢問甲前應逐項告知並記明筆錄,不得僅因已拘提到場即逕行詢問。
- 三、辯護人與家屬通知:第88條之1第3項明定,依逕行拘提程序拘提之犯罪嫌疑人,應即告知其本人及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丙除告知甲外,應通知其家屬;家屬不在場時,應以電話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此與第95條之選任辯護人告知不同,目的在強化辯護權與程序正當性。
- 四、其他義務與違反效果:丙並應依第89條注意甲之身體及名譽,依第90條使用強制力不得逾必要程度,依第94條即時解送。若甲因身心障礙無法完全陳述,應依第27條第3項通知家屬選任辯護人。違反第95條第2款、第3款者,依第158條之2原則不得作為證據;其他瑕疵依第158條之4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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